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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怎么告,协议离婚“适当帮助”的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1:28:01浏览113次

徐和何因性格等问题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考虑到何当时的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给何5000元,并在6个月内再支付5000元,写入离婚协议书。时隔六个月,徐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帮助最后五千元的义务。

【异议】当事人起诉法院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5000元的经济协助。备案法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当时同意支付这1万元,是考虑到其生活困难,出于帮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所解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涉及的帮助,没有应当受理的相关规定或说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应当受理纠纷。

【管理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程序的相关规定来看,尽管《婚姻法》第《解释 二》条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或双方就因离婚而产生的分割财产所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分割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是对协议离婚后是否受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的说明。但是对于离婚后“适当帮助”或“经济帮助”的争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这是解释的缺陷。既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经济帮助”,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接受,何将被剥夺上诉权。

从实体法分析,《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何登记离婚时,夫妻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可以说明他有民法意义上的上诉权。也可以证明何有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即所谓的请求权。如果这种纠纷在离婚登记时没有完全解决,当事人也没有办法依法帮助,那么其请求权的实现就是一个空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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