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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及效力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1:34:02浏览72次

原告黄(丈夫)与一名供认不讳的妻子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因为婚史不同,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都签了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男方自愿捐出婚前个人财产的50%,即位于某处的财产给女方以示诚意,婚后该财产成为双方共同财产;以后如果女方原则上没有过错,男方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导致事实婚姻破裂,男方将弥补女方的损失,将男方享有的房屋的50%支付给女方,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告声称婚前协议不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并拒绝批准。经调查,法院未对结婚登记后的房产变更进行登记。

双方在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意见不一,但调解无效。一个地区法院在一审中裁定:

1.允许原、被告离婚;

2.婚前协议是双方签字的,原告没有出示任何欺诈或胁迫的证据。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故房屋50%的权属未发生变更,仍归原告所有。关于另一半财产的约定是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重大过错,因此约定无效。财产仍归原告个人所有。婚后法院应将分割交给其他共同财产。

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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