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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议离婚,协议规范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1:48:03浏览153次

以下由五六懂法网知识编辑提供:协议离婚有哪些违规行为?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的,通常没有外人特别是律师的指导,所以离婚协议往往不规范。但这些不规范的离婚协议往往侵犯了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关当事人事后不认可离婚协议(条款),并起诉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条款)无效。

一、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离婚协议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违法处理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分割财产协议无效,主张重新确立分割或依法分析财产。

2.约定离婚时,约定夫妻一方单独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债务的一方会因为自责而打官司。

3.不同意离婚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并在离婚协议后短时间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缺乏法律知识。当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时,他们根本不知道哪一份财产可以是分割,这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缺失或任意处置与他人共享的家庭共同财产。

2.一方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故意将家庭共同财产归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放弃所有权,使另一方产生在分割财产中得到补偿的错觉

3.协议离婚的时候,粗心大意,考虑不周。为了尽快离婚,一些当事人一时冲动仓促签署了离婚协议,对协议内容缺乏必要的考虑。

4.《婚姻登记条例》年,对离婚条件的审查要求发生变化,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审查不严。正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要求的变化,如工作时限、审查内容等,婚姻登记机关侧重于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意性和真实性,而不能详细审查内容的合法性。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1.延长离婚申请的审批期限。《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离婚证。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批准期限较短。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详细全面的审查。

2.适度改革协议离婚登记制度,将形式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属于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应改为对离婚条件进行适当的实质性审查。

3.建立法院与民政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合作机制。法院及时将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告知民政部门,法院与民政部门共同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登记意识和水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也可以纳入人民陪审员行列,通过参加庭审可以了解更多情况。

4、婚姻登记人员要加强对协议内容的审查。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明确债务结算,合理合法地承担育儿费,并认真审查离婚协议,以弥补因缺乏法律知识甚至恶意离婚而导致的协议内容缺失和非法,纠正离婚协议中的错误协议。

延伸阅读:2011年离婚协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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