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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案例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22:10:01浏览64次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2004年10月8日,田某(女,28岁)与朱某(男,30岁)同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已婚男孩朱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养。这个人每月支付维护费。如果女方再婚,我希望有人被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再婚或者男方再婚,我希望还是有人由女方抚养。2003年7月,田再婚后,朱要求田履行离婚协议,到田的住处与朱见面,但受到田及其家人和再婚丈夫的阻挠。2005年6月25日,朱及其家人将朱从田的家中强行带走。田以朱侵犯其子女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纠纷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侵权。在这方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许可离婚协议,田享有对朱的抚养权。朱某未经田某同意,强行将朱某从田某住处带走,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与田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田未履行离婚协议,朱及其家人将朱从田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说]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侵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因过错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所谓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没有过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侵犯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 (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4)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父母照顾子女的权利,又称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规定的对子女的亲权。亲权可以是侵权的客体。

本案中,朱某及其家人强行将朱某带离田家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朱某的行为不违反法院规定。同时,主观上祝某人没有过错。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田再婚后对朱的抚养权,这是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因此,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按照《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因哺乳后抚养子女发生争议,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田再婚,孩子由没有再婚的朱抚养更有利。如果朱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其他不利,双方应履行原离婚协议,朱由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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