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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多少多少年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彭淑静 时间:2022-01-25 22:37:34浏览137次

检察院量刑三年零六个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多久

这实际涉及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约束力问题。

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为标志,

第三次修正之前和修正之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影响有巨大差别,几乎是180°的大转弯。

一、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之前的状况:法检总体和平共处

在刑诉法第三次修正之前,刑诉法、刑诉法解释,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类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遵循何种原则或如何选择判断。也就是说,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何判断和取舍,是法院的量刑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和刑事法官对量刑建议有很大的取舍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点像是"说说而已"。

实践中,直接产生两个现象

:一是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持消极态度。

检察院和出庭的公诉人多数时候是关心和重视定罪,并不重视提出量刑建议,甚至在很多案件中,公诉人干脆不提量刑建议。即使提了量刑建议,也是提出一个有较大的幅度的量刑建议(比如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检察院对于法院是否采纳其量刑建议,除了认为量刑明显畸轻畸重会抗诉外,对于其他情况,公诉人几乎不关心。

检察系统也没有关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情况的考核。

检察院和公诉人自然也没有必要对量刑建议较真,没有必要增加自己的工作量,甚至自寻尴尬、自找没趣(因为如果公诉人提了量刑建议,没被法院采纳,公诉人也会没面的)。

第二个现象就是,

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比较低。

其中原因

,一是直接源自于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漠视。二是检察院作为指控方,会习惯性地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

如果检察院所提的量刑建议更轻,法院量刑更重的话,检察院和公诉人是会有压力的,会被质疑为放送犯罪的。所以,与其遭致放松犯罪的质疑,那还不如干脆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反正即使更重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所采纳,对公诉人的绩效考核也没有影响。同时,基于控辩双方职责的差异(几乎有一种天然的矛盾和对立),在法庭审理时,辩方永远都是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基于对立面的控方会本然地提出相对更重的量刑意见。久而久之,

检察院自然而然就会倾向于“就重不就轻”的量刑建议。

如此,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就不大。因为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更重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为法院判重了,是肯定会上诉的,何况对于被告人上诉是不加刑的。但是,被告人上诉率高的话,一是会增加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二是一旦被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绩效考核的。所以,

一审刑事法官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与检察院刚好相反的量刑习惯——“就轻不就重”。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的第三个原因,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偏差较大。

因为公诉人长期习惯性地不重视量刑建议,对量刑建议被采纳与否也不重视,那么,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很可能也不会投入较多精力去认真考量和权衡,由此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会有较大偏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也自然会低了。

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由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检察系统也没有关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的考核,法院与检察院、刑事法官与公诉人在量刑的问题上可以实现“和平共处”,不管是作为单位,还是作为工作人员,都不会因量刑问题而产生较大的矛盾。

二、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之后的状况:法检从冲突到缓和

《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认真认罚从宽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具有巨大的约束力,即除了法定除外情形,只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何谓”明显不当“?”一般“又是何意?均不明确,自然会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对待量刑问题的争议和冲突。

真正激化法检两家的矛盾和冲突,始于最高检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的两项考评:

一是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率(基层检察院不低于90%);二是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一般要求不低于70%。所谓精准量刑,就是要精确到点,不能有刑种的选择和幅度的选择)。

一旦列入考核,并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检察院和检察官就不可能再像原先那样消极对待量刑了,而是会极力争取更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更高的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不可避免地要与法官的裁判权发生冲突,法检的冲突和矛盾也就不可避免。

法检针对量刑问题冲突的典型案例:2019年北京余京平交通肇事罪案。

余京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了,一审也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书虽然没有明确讲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判决书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就证明了一审确实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那么,正常按照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该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而是判处了二年的实刑。余京平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但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还在一审二年的基础上,加重到了三年六个月。

该案一案经曝光,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吸引了太多的舆论,很多刑诉法学研究者发表了意见,大多是对法院做法的批评意见,认为法院存在诸多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情形(话又说回来了,学者们不探究冲突的更深层次的缘由,单纯就程序说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倒是各级法检的人都保持沉默了,因为法检的人自然明确其中的缘由,意气之争大过对诉讼程序之争,自然也不好说什么。

2019年,北京两级法检在余京平交通肇事案上的掐架,是法检两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上冲突已久的集中爆发的表现。其他地方的法检,同样也存在冲突和矛盾,甚至比北京更为激烈,只不过其他地方法检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没有如此公开,不为圈外人所知晓。有些地方检察院甚至都不走正常的抗诉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下达了《纠正违法建议书》,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比抗诉严重多了。

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冲突后,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全国的地方法检,从省、市、县(区)的法检都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衔接和沟通机制,这才缓和了矛盾(虽然2019年10月,“两高三部”也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罚认罚的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个指导意见不但没有解决法检对量刑问题的矛盾,反而强化了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权”。各地其实还是按照本地达成的不同的缓和方案在操作)。目前比较可行的缓和措施

:一是强化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说理和依据。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附带具体的理由和依据(这个书面材料只给法官看,不会出示给辩护人和被告人看),检察官参照法院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较为成熟的量刑规范化操作,对每个认罚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给出具体的起点刑、基准刑、调节刑、裁量刑等,这样细化后,方便法官评判量刑建议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即使存在争议,也知道具体的争议点在哪里,到底是起点刑不合理,还是基准刑、调节刑、裁量刑等不合理。这个措施,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效的的办法。但是因为检察系统长期没有使用量刑规范化的经验,初期仍然还是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

第二个可行的举措,对于量刑稍微复杂,可能会产生的争议的案件,强化事先沟通机制。

检察官在与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合意,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先听取刑事庭办案法官的意见,先与刑事庭办案法官进行大致的沟通,消除较大的争议。

回到所提问题。从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来看,很可能是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进而按照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那么,在实践中,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极高。

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有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中也是分为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每一个审理阶段法院都会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书。而只有在判决书生效的时候,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当然地不存在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开始计算期限应分为二种:

(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已收到民事判决并表示不上诉或已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逾期未上诉时起算。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结果,如果是属于判决的话,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当事人没有提取上诉的,那么就会生效。而要是属于裁定的话,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话,就会生效。

该文章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也可参考好律师网相关知识。

开庭后,判决书一般需要多久才会出来

一、民事案件

1、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六个月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

审结。

2、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殊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4、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刑事案件

1、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三、行政诉讼

1、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关于审限的规定,可以针对案件情况,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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