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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判百分多少最低多少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开映秋 时间:2022-02-06 16:02:23浏览77次

致人轻微伤法院判负百分之六十,不赔钱后果怎么样

讲个真事,某地两家啤酒代销商争夺同一块市场,两家店离得还很近,自然是明争暗斗不断。某日甲店抢了乙店几万的生意,乙店主气不过拎着马扎子上甲店问罪,砸了人家玻璃门和茶几,还把甲店老板头咂破了缝了几针构成轻微伤。派出所接案后这种情节简单的案子一般要走个调解程序,就是“赔够钱不追究”。

甲店的条件是要么你退出这个市场,我不再追究,要么赔我十万我不再追究。乙方知道是在借机讹他,硬着头不赔。那就拘留五天罚款五百。

这事不会完,身后有利益。双方身后老板知道了,都想借机排挤对方,所以都给自己的店打气,

甲店老板说告乙让他高额赔偿整他。

乙方老板说别怕他,我给你找人不服他的软。

甲方起诉法院要求十万赔偿,其实不是缺少钱就是要搞臭乙。乙头硬法庭上各种不服,后来法院判了三万。乙方还是硬着脖子各种拖延拒不赔偿。法院和甲方的耐心都快磨没了。终于拖到大年三十,法院对乙说你再不赔钱让你牢里过年。乙方稍微软了些说我有货款没收回来~~法院说你来法院亲口给甲说~乙说我人在外地~法院说在月亮上也要回来~乙说我上午到~~

结果年三十上午了乙还没到,法院火了打电话给乙:来不来?不来!派出所找你去。~乙说我来来来,下午两点甲和乙在法院见面,乙要么翻白眼,要么说生意不好,要么全程扑克脸玩手机,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甲方老板说下午四点银行盘点前见不到钱,就要法院拘他。

乙方老板说不用怕,正在找法院领导呢!

法院一边收拾东西准备年三十放假,一边给双方做工作,乙在玩手机翻白眼~~~

法院怒,快过年了谁还有心思陪你赖?四点叫派出所!派出所怒!这么个小案子拖了半年乙还不赔钱免灾?十万讲到三万也屁毛不掏?要是宣布司法拘留,五点抓人,六点查体,七点前送不进看守所,八点春晚一开看守所不收人了,我们就要陪着乙过年三十,初一送拘留,白浪费两天时间,

警察也是人,也有家庭,也要过年,不能让一个无赖干扰大家过年。

五点警察到法院~人在哪里?~是否执行法院判决~不执行就拘留你~~乙缓了缓僵硬的脖子,继续扒手机~看看这是拘留手续~乙抬眼皮眨眨眼~几点了?~五点半了?法院要下班了!~上铐子!!

此时的乙一看来真的,像抽了筋的狗躺在地上,然后不停给法官和甲磕头~求求大哥我还有老人等我回家过年~换来的只是冷眼。

六点半准时送进看守所,回家赶上包饺子。

七点乙的手机响了,乙老婆来问:啥时候回来?警察回电:你老公因为xxxx被xx法院拘留在xx看守所~不回去过年了。

年初一乙老婆急火火给法院送钱,法院全关门了,找派出所只有值班的民警了,民警说早干嘛去了,现在送钱来,各单位都放假了谁给你办手续放人,

乙老婆千求万求找到办案民警,

民警说:我回老家了,你去找法院要手续。

法院说:我在外地旅游,你去找甲方给赔偿

甲方说:我出国旅游了,等我回来吧!过完十五我就回来了。

警察和法院说:延长拘留期限的手续都办完了。

“为那百分之一服务的法庭”——共享平台如何受惠于最高法院的判决

围绕共享经济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息。比如,“共享经济”与“监管套利”关系为何?通过将服务提供者列为“独立承包人”而非“员工”,共享平台免于承担许多法律责任。因受损权益金额较小、司法程序成本高昂,在共享平台面前,意欲维权的个体,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集体诉讼。然而,在2011年的AT&T诉Concepcion及2013年的AmericanExpress诉ItalianColorsRestaurant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裁定:合同中约定放弃集体诉讼的仲裁条款有效;此外,即使当事人“经济上无法承担其它救济手段”,放弃集体诉讼的条款仍有效力。

这无疑是共享经济的福音。如上图,通过细读、统计2009-2016年间美国各共享平台的使用协议,Tipett及Schaaff发现:Concepcion案及ItalianColors两案判决后,各共享平台迅捷地在使用协议中加入了放弃集体诉讼的仲裁条款。两位作者同时注意到:在约四分之一的协议中,协议将放弃集体诉讼的部分与整体仲裁条款“绑定”。一旦前者不可履行,后者整体亦将不可履行。原文同时发现:在部分维权案件中,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已为共享经济带来了显著的优势。在劳动力愈显弱势、劳动所得占比日益下降的今天[2],如此趋势令人颇为担忧。

[1]标题系取自以下文章:Gilman,Michele."ACourtfortheOnePercent:HowtheSupremeCourtContributestoEconomicInequality."

UtahLawReview

(2014):389.

[2]见Naidu,Suresh,EricA.Posner,andE.GlenWeyl."Antitrustremediesforlabormarketpower."Forthcoming,

HarvardLawReview

,其中列举了大量相关文献。简介见于

Manolo:破镜何时能重圆?——反思竞争法与劳动者保护间的“脱节”

参考文献:Tipett,ElizabethC.,andBridgetSchaaff."HowConceptionandItalianColorsAffectedTermsofServiceContractsintheGigEconomy."

RutgersUniversityLawReview

70(2017):459.

贪污受贿罪,共计157.9万元,法院怎么判决

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担任市交警支队政委、支队副队长兼车管所所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分配驾照考试名额等方面为相关驾校提供便利,在车辆年审、便利保险、开办车管中介等业务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分别非法收受周某某等人送的现金97万元、程某某等人送的现金60.9万元。共计157.9万元。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后,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的辩护观点:

一、一审认定张某某两次取款共计35万元构成贪污罪系定性错误,该行为与贪污罪构成要件不符,理由如下:(1)不符合贪污罪要求的个人行为。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对款项分配及使用,应是单位行为;(2)不符合贪污罪秘密性的特征。具有相对的公开性,车管所领导班子对款项的分配均知情;(3)该款项不符合“公共财产”的范畴;(4)与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符。在当政委之后收受的12万元,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款项来源性质;因此,两次取款行与贪污罪构成要件不符而不能认定。

二、一审认定张某某分取驾校赞助款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疑点,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张某某分取了该款项;

三、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张某某的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而一审未对该情节作出认定;

四、张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其检举吴某犯罪、劝阻彭某放弃犯罪应均重大立功行为,而一审仅分别认定为普通立功、没有立功是错误的。另外一审宣判后张某某还分别检举段某盗窃、杨某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立功,应对其减轻处罚。

五、张某某此前无犯罪前科,到案后悔罪态度明显,其已经积极退赃,具有自首、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等多项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量刑对减轻和从轻情节没有完全得到相应体现,恳请二审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减轻和从轻情节。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从有期徒刑十四年变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三年的牢狱之灾。

在贪污罪中,公共财产作为犯罪对象其定性尤为关键。在本案中,辩护要点之一是怎样判定案涉财产是否为公共财产。虽然辩护人关于金额定性的辩护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但是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从而使得量刑由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减轻到二审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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