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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需要多久开庭审理?离婚二审上诉后多久开庭审理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弘格菲 时间:2022-03-25 20:20:37浏览159次

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要多久

上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提起上诉,这种权利都不可剥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的审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结束,但许多人至知道一审案件判决结果后远超三个月都没有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一审案件判决结果送达后,民事诉讼的当事提起上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和被告不一定会同时收到判决书,所以每个人的上诉有效期限并不一致,各方计算各方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当事各方都没有提起上诉,那么要以最后一个签收判决书的日子开始计算十五日之后,判决才会生效,而不是以自己的签收日期计算。

被告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接收材料后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随上诉状一起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这个移送的期限通常也要一个月左右,二审法院收到材料后还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立案开始计算审限,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

所以,加在一起明显超过3个月的等待时间。

民事案件,二审立案后,办案法官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多的也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所以具体二审要多久并不好评判,与案件的难易程度,法院的案件数量和工作质量都有不可分的关系。作为原告一方,你有权利和城下二审办案法官保持沟通,并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电话里面法官不予以答复,可以直接去到法官的办公室与其沟通了解详细情况。

着急的时候,也可以隔几天打个电话催催,法官可能就会为你的案件及时处理。

民事的诉讼总体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一审二审,还可能面临强制执行,进入诉讼程序后,诉讼各方是冲突的,原告渴望尽快审理终结案件,被告渴望越慢越好,所以被告可能会采取一些拖延程序的合法手段,但这是他的诉讼权利,原告只能无可奈何。

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多长时间开庭

吴勇波律师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了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在2个月审理期限内,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开庭与何时开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进行交流。

民事诉讼二审到底需要多久判决

1.针对判决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民事通常程序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X(上级批)

(2)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X(院长批准)≤6个月

(3)二审中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

(4)二审中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一)必须有合格上诉人、被上诉人

1.提起上诉的人≠上诉人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2)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

(3)此时法定代理人与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提起上诉的人,而不是上诉人,上诉人应是其代理的当事人本人

2.可成为二审中被上诉人的主体

(1)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义务,是其行使上诉权的条件,但不是其成为被上诉人的条件

(3)无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被判决承担责任、义务,都可以成为被上诉人

(二)实质要件:依法允许上诉判决、裁定

1.不得上诉判决

(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3)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调解书不得上诉

(三)时限要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1.对判决的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对裁定的上诉期

(1)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期间从送达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

(3)当事人分别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计算

3.涉外诉讼中上诉期规定

(1)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2)涉外诉讼中,是否适用特殊的上诉期限,取决于涉外诉讼当事人住所而非国籍

(四)不得越级上诉、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

(五)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1.不同于一审普通程序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上诉一律须为书面形式

2.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同确定方式

(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1.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

2.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1)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3)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院

3.若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一)条件

1.主体要件

有权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限于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or当事人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不同时间、相应后果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次上诉

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即生效

1.其他当事人同意

2.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1)法院可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二审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理范围,其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2)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or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时,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

2.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请求,可不予审查

3.二审中禁反言

(1)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2)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诉讼行为时,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二审案件审理方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不开庭审理。

(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二审不开庭审理

(1)3个条件(缺1不可)

①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②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

③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2)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理由,则第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3)“可以不”≠“一律不”,即使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不开庭具体情形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

(二)审判组织形式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

2.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独任制,且只能采用单一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三)审理地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在本院进行,也可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一)二审中的调解结案:一律须制作调解书

1.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在二审程序中一律要求制作调解书,因为该调解书影响到第一审裁判的效力

而一审程序中有一些案件则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等不需要作为给付依据的或可以即时履行的),只需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即可

2.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1.一审漏判时调解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一审漏人时调解

(1)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第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2)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在漏人、漏判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三)二审中和解:3种选择

1.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2.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3.申请既撤回上诉、也撤回起诉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以裁定的方式撤销、变更

(1)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2)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查清事实后改判

(1)在一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应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只有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才可考虑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发回重审间选择

(2)基本事实: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严重的程序违法只能通过发回重审来进行救济具体情形

①违反回避规定

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合并审理

3.对发回重审次数限制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针对判决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民事通常程序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X(上级批)

(2)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X(院长批准)≤6个月

(3)二审中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

(4)二审中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1.不得再次上诉

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禁止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构成要件(须同时符合)

①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③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or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重复起诉法律后果

①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④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执行力保障

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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