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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一种什么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一种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春兴文 时间:2022-04-09 10:45:33浏览135次

刑事事件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及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刑事报案、立案的流程及相关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很多刑事案件在报案、立案时,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比如,受害人来报警,派出所说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予受理。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借贷的手段掩盖诈骗的实质,这会导致被害人去报警时容易被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我此前就遇到过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行诈骗之实,派出所就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呢?

此外,对实务中出现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等官方文书格式,对这些文书的作用,许多没有接触刑事辩护的律师都没有厘清,何况是那些从无接触过这些文件的老百姓,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文书的样式和作用进行说明。

1.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依据:刑事立案的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其涵义有三: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执行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呈现出了多样性。

为此,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三部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这三个立案追诉标准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比如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简而言之,对一些具体的犯罪,符合“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③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即可立案。

2.公安机关对刑事立案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根据2015年11月4日出台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因此,一般而言,刑事立案的审查最长为30天。

3.报警回执、受理登记、立案通知书三者有何区别?

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因此,报警回执仅仅是表明群众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了不等于就是立案,因此有报警回执不等于案件立案了。而且,每一个去派出所去报案的人都可以索要报警回执,公安是应当出具报警回执的。实务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去索要。那么索要报警回执有什么作用呢?该制度是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总而言之就是起到监督和联系的作用。附图如下:

受理登记,往往是公安初步审查不属于公安管辖的案件,或者不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仅仅在形式上给予群众来所反映的登记,仅是对群众来报警所述情况的一种书面固定。比如,最常见的失踪人口受理登记。因此,受理登记其实与刑事报案、立案是不相关的。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立案决定书的副联给报警人的是立案通知书或者叫立案告知书。即表明是指群众控告、举报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对此将展开刑事侦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附图如下:

综上,受害人去报警,公安机关受理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时间期限最长30天,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告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

4.不立案、立错案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通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通知》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通知》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总之,对不予立案有异议、对立案有异议,找检察院反馈是必要的途径。

此外,不公安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除了找检察院立案监督,还可以向不予立案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样,认为不应当立案,公安予以立案的救济途径除了找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外,依然可以先予以立案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如何尽可能的让公安机关立案?

此处我仅以刑事诈骗的报案立案来阐述说明,尤其是以合法手段来掩盖诈骗刑事犯罪的报警操作。

很多被害人遇到诈骗后,都会匆匆忙忙的拨打报警电话,试图通过报警去追回被骗取的损失。然而一去到派出所,民警一番询问下来,就判定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为什么警官会这样认为呢?大多情况下,都是报警人自己的阐述导致的误会。

那么去报刑事诈骗案件时如何阐述案情呢?我认为应当根据事情的发展顺序来展开,比如借贷式诈骗,不能仅仅因为签订了借条就否认了诈骗的存在。这时报案人就应当重点的阐述借条其实是诈骗的一个手段,签订借条时,债务人压根没有还款的意愿,当然除了说理,还应当列举一些客观证据进行印证,比如,借钱的人称钱款的用途是用于商业经营,但是实际上却是用于赌博或者挥霍了。以客观的行为来证明债务人借钱时压根就没有还款的目的,从始至终都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诚然,这搜集这些证据确实有点强人所难。因为实务中确实很多情况下看到了借条就草率的认定为民间经济纠纷了。因此,只有更充分的说理才能打动警官。

综上:紧紧围绕立案的条件去阐述案情,方可使得立案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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