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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五个阶段?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席清秋 时间:2022-04-09 11:09:33浏览135次

刑事诉讼100问,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是怎么样的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呢,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庭前会议。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跟着就是开庭阶段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诉人要宣读起诉书。

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接下来是质证环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庭会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音频来源于巩志芳、常铮《刑事诉讼100问》

关于审判期限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的五个阶段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案件的阶段及办案期限(2020年整理)

刑事案件一般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3个阶段,部分案件还涉及“再审、死刑核准”等,每个阶段的相关办案期限具体如下: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在2个半月内侦查结束(刑拘14天,批准逮捕后2个月);

较为复杂的案件,一般在3个半月内侦查结束(刑拘37天,批准逮捕后2个月);

特别复杂的、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可能是4个半月,甚至更长。

(一)留置盘问:一般24小时内,最长48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指控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以留置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二)刑事拘留(逮捕前):

1.一般情况:14天

(1)公安机关侦查: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37天

(1)公安机关侦查:对于“流、结、多”的犯罪,30天

对于“多次犯罪、流窜犯罪、结伙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

(三)侦查羁押(逮捕后)

1.一般情况:2个月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

如果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由公安机关决定侦查期限重新计算(2+1月),无须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要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注:关于无需批准只需备案的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4.经省检批准,可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及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5.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经省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延长侦查期限之后依然无法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6.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不受刑诉法限制

如果是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期限的限制。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1.5个月内审结;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退查2次,及3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6.5个月;

改变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时间更长。

(一)一般情况:1.5个月(速裁程序10至15日)

1.一般案件,1个月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3种决定。

2.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10至15日内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二)可以补充侦查2次,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第一次退查

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2.第二次退查

检察院可以再退查1次,补充侦查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3.不起诉决定

退查以2次为限,第二次退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三、审判阶段

(一)一审

一般法院的一审阶段,审限是2到3个月。

如果可能判处死刑,需附带民事诉讼,取证范围广,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6个月。

1.审理期限:

(1)一般2至3个月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2)重大案件,可延长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注:刑诉法第158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自诉案件,一般2至3月,未被羁押的6个月内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2至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同前述(1)至(2)];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5)简易程序,20日至1.5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6)速裁程序,10至15日内审结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2次,进行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改变管辖权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判阶段改变管辖权的,新受理案件的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上诉期、抗诉期: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二审

1.一般2个月内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重大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再审

再审审限:一般3个月,不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3个月,不超过6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3个月,不超过6个月)。

五、死刑核准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核准期限:

目前暂无规定,实践中3个月到1年。

六、其他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诉讼各个阶段,均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阶段

(注:最多可申请3次取保候审,最长36个月)。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6个月;

诉讼各个阶段,均可申请监视居住。

(注:本文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整理)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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