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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期从什么时候算?拘役三个月从什么时候算时间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巢国源 时间:2022-04-09 11:19:32浏览95次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点问题

因为两者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累犯是一种量刑的情节,它考虑的是一个已经犯过罪的人可能潜在的社会危害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消除,并观察刑罚对犯过罪的人的教育改造功能是否有效。如果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效果不好,即犯过罪的人所潜在的社会危害并未消除,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就说明这样的人社会危害性要比其他实施同样行为的人的社会危害更大,就要加重刑罚,以与他们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等。

既然要看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当然要等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而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它的名字就说明了它与“政治”有一定关系,这种刑罚的目的是禁止一些对社会明显有影响的犯罪的人以一些有影响力的行为去影响社会。这些“有影响力的行为”即为政治权利的行使,包括

刑法中,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主要是

很明显,除了第2类犯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与“政治”关系不大以外,第1类和第3类犯罪都与“政治”是有关联的。

而与此同时,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都是公民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因此剥夺这两者,都属于对一个人的惩罚。虽然政治权利一般人也不会去行使,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政治正确的事情。所以当公民的政治权利没被剥夺的时候,公民就应当享有,无论他处于自由状态还是服刑状态。

服刑中的人通常没有行使的条件和可能,虽然如果他非要行使,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去反对,比如一个在押的犯人一样可以出版作品。

涉政治类罪名需要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他们以这些方式对社会施加的影响力。如果允许他们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政治权利,而等到刑满之后再剥夺,那就有漏洞了——一个人在服刑期间对国家、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会比他自由之后更高,他在服刑期间的危害可能性也大于释放后,所以如果释放后要剥夺政治权利的话,在服刑期间当然也要剥夺他的政治权利。

但是,无论如何,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候,政治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果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去执行对政治权利剥夺的刑罚,那就太便宜他了。所以政治权利的剥夺,要从人身自由没受到限制开始,比如假释或者管制。

当然,这里有个问题:对于判缓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何时开始执行。这种情况实践中不大可能发生,但理论上是存在的。

如果是要考虑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那缓刑考验期间一样可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考虑到法条没明确规定,就要等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这个问题,我倾向于选择后者。

醉驾被判刑一般拘役多长时间

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的话,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醉驾拘役多久的时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说,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的话,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加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可知,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所以对于醉驾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来讲,其醉驾拘役的期限也应该在1个月到6个月之间,并且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超过一年。

如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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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修订版: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速收藏)

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联系电话:18911241996(微信同步)

导语:《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妨害公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刑期,本文据此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23个罪名的量刑意见,整理、节选其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两部分内容,红色字体部分为"刑事法典"更改标注,仅供读者参考。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强奸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4.非法拘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5.抢劫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8.抢夺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9.职务侵占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敲诈勒索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1.妨害公务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2.聚众斗殴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3.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6.危险驾驶罪

量刑起点: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8.集资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9.信用卡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合同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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