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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公开查询系统?案件办理公开查询系统,所长杨瑞芳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子蕙牟 时间:2022-04-09 11:29:34浏览93次

12368司法热线系统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12368司法热线的作用:

12368架起联系法官的桥梁

■服务范围: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着力打造的联系法官主渠道。

■开放时间:12368热线有人工接听和自助语音两种方式。人工接听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至17:00;自助语音每日24小时全天候开放。

■“接诉即答”:对于当事人拨打12368热线提出的诉讼需求,热线平台将根据诉求内容作分类处理:属于查询案件进展、提交申请和材料、程序性诉讼咨询等简单事项的,平台第一时间“接诉即答”,直接作出答复;属于涉及审判权行使或与案件密切相关事项,需案件承办法官答复的,平台将向法官派发工单,由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确保联系法官到位率达到100%。目前,“接诉即答”可以即时答复的来电占全部来电总量95%以上,剩余的来电需要派发工单办理,实行“接单即办”。

省法院12368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窗口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多种服务形式,实现了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立案窗口、信访窗口的有效对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诉讼服务。12368诉讼服务主要有电话诉讼服务,网络在线诉讼服务,短信诉讼服务,手机APP、微信诉讼服务,微博诉讼服务,窗口诉讼服务6项内容。微信与微博诉讼服务将即时发布各类司法公开信息、随时提供各类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

该平台将按照“一号对外、分机部署、上下联动、限时办结”的办理原则,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来电,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架起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

12368案件查询系统

12368案件查询系统根据各地区的法院系统来确定,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已开通的“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诉讼知识,随着服务热线的进一步建设,还将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动态的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民意调查、信访等服务。动态信息服务开通后,立案说明、案件文书等的详细内容可以按要求发送传真到指定号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也可以咨询诉讼程序性问题。还可以通过自助系统实现24小时案件信息的查询。12368还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引导的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服务。

如何使用12368查询案件信息:

通过联系12368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或者自己在网站上操作。

网上操作步骤:

1.打开电脑浏览器,百度搜索【xx(地名)法院网】找到【12368诉讼服务】板块,示例如图。

2.在【当事人】栏中,点击【个案智查】,这里,输入个人信息,点击【登录】,没有账号请选择【注册】或授权其他方式登录。点击【案件查询】功能。

3.最后,选择【法院】名称信息,输入【案号】及【密码】点击【搜索】即可获取案件结果。

打12368可以查询我的案件进行到什么程度了吗?

只打12368恐怕查不清楚。12368只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咨询电话,接电话的人是立案庭的,不可能清楚知道全院每一个案件的进展情况。你可以找接电话的人问清楚是谁承办你的案件,然后再打电话问承办人,才能了解你的案件进展情况。直接联系承办法官,有律师的通过律师联系。

如何联系法官

1、告知基本身份情况。

2、座席员直接告知承办法官工作电话号码,不转接。

3、如若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再由座席员转接各部门联络人或部门负责人。

12368联系法官就拨它!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查询相关法规的原则是什么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笔者认为,律师查阅法条要做到“全面”而“精准”,最核心的关键,依然是刑事律师对案件核心问题的把握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透彻理解。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如何查询相关法规?对此问题,笔者只敢做一些粗浅的思索和探讨,希望更多同行给与批评和建议。

在当下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信息量爆炸的时代,通过网络等查阅相关法规已经非常方便(如法律图书馆、无讼、金牙网、中国政府网等平台,文末已附表推荐),因此,笔者认为,对刑事律师而言,在办案过程中,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是能查到多少的问题,

也不是如何使用信息检索工具的问题,这些已经是网络时代的基本技能

,我们应该追求的,是查到的法条是否全面精准,是否触及案件核心关键的问题。

归根结底,查询法条,还是一个办案思路是否清晰,对案情和法律法规的把握是否全面透彻的问题。

首先,通过最初的接触,初步了解罪名

接案初期,刑事律师会通过与当事人家属、当事人会见了解案情大致情况,通过对当事人相关涉案行为、手段、目的进行分析,判断当事人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从而识别最有利于当事人和最不利于当事人的事项,确定初步的辩护方向和思路。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高效而精准。

作为刑事律师,当事人多数情况下,都已被羁押,当事人家属则会心急如焚的与律师沟通。在与当事人(家属)接触以后,律师基本就知道了当事人的行为大概涉嫌了什么罪名。如果有《拘留通知书》则更好,此类文书上会写明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但随着案情的发展,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可能会有变化。因此律师应当针对案情作出合理的预判,甚至可以通过研究侦查机关指控罪名的变动而探究侦查机关指控的重点和方向,从而为律师辩护提供思路。

因此,在得知侦查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之后,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即通过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在大致把握整个案情的基础上,评估本案是否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比如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代替他人参加当地房地产行业协会举办的中介资格考试,当事人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进入考场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当事人当即被所先行拘留。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与笔者联系。此时,在没有与当事人直接会见的情况下,辩护人唯一的信息渠道只有当事人家属。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家属描述,辩护人首先想到的罪名自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代替考试罪”。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当事人还有购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因此可能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其购买的方式是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和信息给假证制造者,因此,从侦查机关入罪思维的角度出发,可以推断本案还可能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

其次,深度解析案情,从辩护策略出发全面查阅法律法规

在初步沟通后,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与阅卷深度了解案情,从而通过案情分析,查阅所需要的法律法规。

以前述案件为例,当事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给人第一反应应该是代替考试罪。但仔细分析该罪条文可见,触犯该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因此“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成为代替他人考试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此条文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法律中规定的国家级考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员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考、硕士研究生考试等。但是,本案中,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是根据国务院下属部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时,根据2014年国务院职能改革方案,已经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的要求(相关法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相去甚远。因此,表面上,本案和代替考试相关度很大,但实际上,侦查机关不太可能以代替考试罪指控当事人。因此,通过案情分析,律师查阅法律法规的重点,就可以放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伪造卖身份证件罪”上。如此,就能保证律师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案件最核心的问题上。

回到此案,从案情表述上,行为人更有可能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但本罪的入罪门槛较高而刑罚却较轻,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刑罚是“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而“伪造身份证件罪”,最高刑可达七年,入罪门槛低,处罚重。此罪看似只惩罚假身份证件的制造者,但是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向假证制造者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考虑到侦查机关倾向于从入罪角度思考案情,认为当事人也帮助了假证制造者伪造证件,构成共犯,不排除会以此罪名指控当事人。因此,辩护人在查阅、准备相关法律法规时,此两罪名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都要着重查清楚。因为一旦侦查机关以重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指控,律师就要整理辩护思路,指名本案要点,侦查机关利用共同犯罪的理论将购买、定制人认定为伪造行为的共犯进行处罚,使购买、定制行为与伪造行为相提并论,于刑法谦抑性的理念相违背。

此案中,当事人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侦查机关果然以“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然而,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指控罪名改为了“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从“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到“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侦查机关对指控罪名的改变,正好符合律师对案情的基本判断。而且,也提示了律师作无罪、罪轻辩护的思路和方向,即,律师在之后的工作中,应该通过专业的法律文书和当面沟通,告知办案机关,严格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建议其不能把使用、购买和制造的行为混淆,再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选择合理的辩护策略,从而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最后,关注案件核心问题,精准查阅法律法规

精准查阅法条的前提,是了解本案可能涉嫌的罪名,然后根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案情进行精准分析。此外,不仅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针对案件核心问题,查阅相关的学术专著、论文,结合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罪名的立法背景、立法本意有充分了解,从而确立辩护思路。总之,查阅法律法规本身并不是终极目的,确立正确的辩护策略,尽最大之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才是核心目标。

比如在曾经轰动全国的辽宁警察徐醒被冤刑讯逼供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警察徐醒2010年被控刑讯逼供罪,经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后重审被判无罪,徐醒因被错误羁押而申请国家赔偿。此时,律师应该思考的问题关键,自然是徐醒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则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法院认为“请求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此种表述,

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相似表述,极容易让人误以为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免责条款,即徐醒无权申请国家赔偿。此时,律师就不能仅凭直观感受轻易做出判断,应回到案情,

逐字查阅本案无罪判决原文:

“一审无罪判决【(2012)海刑一初字第164号】认为:“被告人徐醒、刘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醒无罪……”

由此可见,徐醒案的无罪判决的依据是

《刑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而非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

因此,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

但仅仅提出此重要观点,是否就足够了?答案是否定的,从全面精准查找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细化辩护角度而言,做到这一点仍远远不够。如果律师能找到明确、直接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官说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关系和区别,则更具有说服力和专业性。在徐醒案中,律师不仅仅提出本案的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还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关于张秀英等四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的批复》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进而成功为徐醒争取到了国家赔偿。

在当下,互联网为刑事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充分的便利,但互联网仅仅是基础的工具,笔者认为,律师查阅法条要做到“全面”而“精准”,最核心的关键,依然是刑事律师对案件核心问题的把握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透彻理解。(作者:广强律所曾杰)

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再审开庭审理。同时,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云南省检察机关已于近日对孙小果出狱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云南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孙小果案19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重要关系人移送审查起诉。

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赵赢摄

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赵赢摄

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再审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孙小果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出庭进行辩护。该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判处孙小果死刑,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孙小果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后出狱。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对案件启动再审。

因部分案件事实涉及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寻衅滋事罪公开审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及强制侮辱妇女罪不公开审理。

庭审中,检察员申请了两名证人远程视频作证,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孙小果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出庭意见,建议撤销原相关判决,另行作出正确判决。孙小果及其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等发表了辩护意见,孙小果作了最后陈述。

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了被害人、证人的隐私权。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孙小果出狱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

记者获悉,经调查,孙小果2010年出狱后,又先后组织和参与了多起犯罪。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孙小果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李爽等其他22名涉案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记者获悉,因孙小果案被查的20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中,有19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李卓宸(孙小果哥哥)未涉嫌刑事犯罪。

云南省监察机关已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原副局长朱旭,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杨劲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继父李桥忠、母亲孙鹤予,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彬,昆明玉相随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冯云等13人分别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检察机关已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指挥中心原监控民警周忠平,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监狱医院原管教干部沈鲲,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等6人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审查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上述19名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回应公众关切。

来源:新华社

原题: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孙小果出狱后涉黑犯罪被提起公诉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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