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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米青亦 时间:2022-04-09 13:27:33浏览146次

一般刑事违法与涉嫌犯罪辨析

【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县建设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9月,县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张某在某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张某拒不说明其来源。经查,400万元是张某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的差额,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二欧阳某,某乡党委书记,中共党员。2016年12月,县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欧阳某在三亚市有价值430万元房产一处,属于欧阳某用现金购买。欧阳某无法说明该房款的具体来源,经查该房产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三孙某,某市人民医院(国有)院长,中共党员。2017年3月,市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孙某对其银行存款具体说明来源,其中29万元的存款孙某虽然说明了具体来源,但经查证不属实,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四马某,某市财政局预算处长,中共党员。2017年7月,市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其除了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外,在外地还有价值1100万元的三处房产,马某说明三处房产来源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属于非法所得。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在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且属于非法所得,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例二中,欧阳某在三亚市有价值430万元房产一处,该房产属于非法所得,欧阳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例三中,孙某对其银行存款中的29万元,虽然说明了具体来源,但经查证不属实,属于非法所得,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

案例四中,马某所说明的三处房产来源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马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综上,依据司法解释关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界定标准,张某、欧阳某、马某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三人的党纪责任。依据上述涉嫌犯罪的界定标准,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张某、欧阳某、马某、孙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张某、欧阳某、马某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主观上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是主观上不愿意,明知其来源是非法的,故意不如实说明来源,拒不说明真实来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支出”,包括生活消费的支出和用于生产经营的投资、赡养、保险、赠予、借贷等支出。“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从事讲学、写作等所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及通过继承、受赠、存款利息、股份分红、合法经营活动等途径得到的全部收入。“差额巨大”,是指其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相差的数额巨大。“巨大”的界定标准,依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二,本人不能说明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来源合法。这是构成该罪的本质行为要素。关于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根据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强调的,就是“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上述《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这15种常见行为属于犯罪,最高的判7年

摘要: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

一、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

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编造、传播四类虚假信息,最高最判7年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造谣传谣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现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如果网友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三、虚假诉讼,最高判刑7年

2017年4月,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进行起诉,并获得法院调解书。不料,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虚假诉讼事实被识破,实习律师也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阻碍执法最高判3年,暴力袭警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五、暴力捉奸构成犯罪被判刑

网络上经常曝出原捉奸的报道或视频,如果捉奸方式不当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

一江苏籍女子李某及其女儿为维护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委托严某搜集其丈夫张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随后严某在通过跟踪等方式获取张某及现任女友在滁州市的住所后,通知李某前来“捉奸”,获取证据。李某等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且殴打自己的丈夫和“小三”。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另外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也曾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同样判处了暴力捉奸的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好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出轨,但原配在收集相关证据时,一定不要随意进入他人住宅,更要注意不要“暴力”捉奸,而且要及时报警,如果不知道如何合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可寻求律师帮助。

六、“医闹”严重者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提醒:

根据该规定,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以及“医闹”团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要坐7年牢。出现医疗纠纷,应当依法维护权益。

七、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最高处7年徒刑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提醒: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还是好好学习为要,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进去。

八、飙车醉驾客车校车严重超速超员,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耳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三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九、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可是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视频音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持有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十、烧国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被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正式增设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上访被判刑

其实有些事有正常的解决程序,也有正常的解决办法,可有人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非法上访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领了补偿款。事后,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十二、非法讨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化名)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勇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吴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离开前,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吴勇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因为第一笔借款尚未还清,面对第二次借款,吴勇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段志飞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还是将钱借给了他。2014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虽然段志飞先期已归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

几次沟通,段志飞坚持不还钱,愤怒的吴勇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算账”。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志飞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十三、伪造、买卖身份证、驾照,最高判7年

现实当中,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驾照的事情屡屡发生《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以后在驾照上想歪点子,不光是要被记分、罚款,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十四、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子女虐待老人、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断被曝光,老幼病残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尴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

十五、欠钱不还,判刑1年半

熊某欠顾某140万,拖了三年不还,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熊某仍旧赖着不还。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却不配合交房,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

最终被告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零6个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强烈建议转给欠钱不还的人看!

你可能没想到这“15种”行为,竟属于犯罪

01法庭上打骂法官

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编造、传播四类虚假信息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造谣传谣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现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如果网友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03虚假诉讼

2017年4月,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进行起诉,并获得法院调解书。不料,

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虚假诉讼事实被识破,实习律师也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

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阻碍执法最高判3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5暴力捉奸

网络上经常曝出原捉奸的报道或视频,如果捉奸方式不当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

一江苏籍女子李某及其女儿为维护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委托严某搜集其丈夫张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随后严某在通过跟踪等方式获取张某及现任女友在滁州市的住所后,通知李某前来“捉奸”,获取证据。李某等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且殴打自己的丈夫和“小三”。

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另外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出轨,但原配在收集相关证据时,一定不要随意进入他人住宅,更要注意不要“暴力”捉奸,而且要及时报警,如果不知道如何合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可寻求律师帮助。

06“医闹”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提醒:

根据该规定,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以及“医闹”团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要坐7年牢。出现医疗纠纷,应当依法维护权益。

07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还是好好学习为要,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进去。

08飙车醉驾客车校车严重超速超员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耳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三款:

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09私藏恐怖主义图书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做出新的规定,

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可是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视频音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持有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10烧国旗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

被告人吴某为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被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

正式增设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非法上访

其实有些事有正常的解决程序,也有正常的解决办法,可有人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

非法上访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领了补偿款。事后,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12非法讨债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某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某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某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吴某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并多次借款。2014年3月,借款均已到期,虽然段某先期已归还部分,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

几次沟通,段某坚持不还钱,愤怒的吴某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某等人来到段某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某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某,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13伪造、买卖身份证、驾照

现实当中,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驾照的事情屡屡发生《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以后在驾照上想歪点子,不光是要被记分、罚款,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14虐待老幼病残

近年来,子女虐待老人、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断被曝光,老幼病残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尴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

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醒:

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

15欠钱不还

熊某欠顾某140万,拖了三年不还,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熊某仍旧赖着不还。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却不配合交房,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

最终被告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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