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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诉范围?刑事案件自诉和公诉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百平彤 时间:2022-04-09 23:29:36浏览107次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一览 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的犯罪行为汇总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展开来说,这三类案件又分别包括多个细分案件分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般认为是绝对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类: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主需要注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包括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但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

⒊虐待案。需要注意,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于绝对自诉案件来说,这一类案件又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以下8类:

⒈故意伤害案。此类自诉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公诉案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非法侵入住宅,包括无权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进入以及无权进入他人住宅但是拒绝退出离开两类违法行为。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主要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⒋重婚案。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结婚,两类行为都构成重婚罪。

⒌遗弃案。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各罪之行为,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此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知识产权类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法第四章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相关案件,包括上述的故意伤害案、侮辱诽谤案、侵犯通信自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等。刑法第五章是指侵犯财产犯罪类案件,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案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前两大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被害人一方直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而本类自诉案件属于公诉前置的刑事自诉案件。换言之,即公诉程序终止,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存在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是指公安机关撤案、终止侦查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公诉案件。

以上是张伟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而成,如有错误或遗漏,欢迎指正。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提起自诉要求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3、提交自诉状及相关证据。自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自然情况、犯罪事实、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据目录。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一、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1、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2、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刑事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以及“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注意,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所以如果有必要提起刑事自诉,最好还是在专业的刑辩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与对方进行法庭辩论的同时,同时进行庭下的协商和解,相互促进,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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