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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直接抓捕还是传唤?公安局会传唤犯罪嫌疑人还是直接抓捕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节歌韵 时间:2022-04-10 02:35:34浏览439次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使用范围分别是什么现实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确定一个前提,中国不是警察帝国,警权没那么膨胀。

那么,基于上述前提,我来答覆你的疑问:

一、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也就是说,以书面传唤为原则,以口头传唤为补充,为什么这么规定?其实对应了两种模式,一是从案到人,就是经过了前期的查证,明确知道我要找的人是谁;另一个就是从人到案,多见于当场发现违法,之前根本不确定行为人。

所以要赋予一个口头传唤权,否则巡逻中遇到一个违法人员,你怎么办?你是可以让人回局里加急办出一个传唤证来,但是请问在此期间,我为何不能走,你凭什么控制我的自由?

第二,如何界定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现场?

当然包括违法犯罪现场,也包括被发现的现场。至于被管辖权的归属,这个是公安机关内部协商的问题,不过一般都是属地管辖,所以会移送会违法犯罪行为地。

我举个栗子,你就明白了。

甲在A区杀人,往B区逃窜,在此过程中,正好遇到了B区巡逻警乙,乙看甲满身血,神色慌乱,上去控制并盘问。甲说我在A区杀人了。乙应该怎么做?叫他滚犊子滚回A区去吗呢,还是当场控制之后联系属地管辖的A区呢?

类似的还有被通缉的逃犯。

你也可以说刑事和行政不能类比。那你把杀人犯转换为偷了别人自行车的小偷。

第三,你传唤是被误伤的,你能不能索赔?

我们来看看《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对于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有权要求赔偿的范围如下:

注意,是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这个就很难界定了,你确实是被误伤,但是我没法开上帝视角,所以我需要查证,我在主观上并无故意要限制你自由的恶意。

相区别的是,你已经提出诸如不在场等抗辩证据,而且查证属实,或者违法嫌疑已经排除,我却要以你态度嚣张继续传唤你;或者是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继续传唤,不让你离开的。

这两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国家赔偿了。

另外,再告诉你个“惨淡”的现实,刑事诉讼中,错捕、错诉、错判要赔,但错拘不赔,除非是没有手续的拘留和超过刑拘期限的拘留。

原因,就是因为侦查阶段的事实还不明朗,还需查证。而逮捕、起诉等工作是立足于前期侦查的基础上,已经不再是那么两眼懵逼的状况了,所以要求更高一些。

那么,怎么避免?

我们传唤也好,拘留也好,都会打呈请报告,写清楚事由,依据和证据,交侦查部门领导、法制部门和局领导审批,三级审批制度作为内部监督。

外部的监督,有检察院侦监部门,还有侦查阶段律师的代理工作,都算对侦查权的制衡。

好,扯远了,收一收。

第四,如果真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了。

程序就是: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简单来说,也就是传唤证上盖着哪个局的章就找它。

2.赔偿义务机关十日内书面答复陪还是不赔。

3.十日内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收到之日起30日内可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4.不服复议结果或者逾期不做出复议的,收到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起诉。

5.法院受理后,组成赔偿委员会审理,做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

涉嫌刑事犯罪,警察(公安)可否直接异地抓人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管辖权的问题。关于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已经表述的非常清楚了,除了个别案件类别,有其他的规定以外,基本上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户籍地,被侵害主体的居住地户籍地,犯罪,事实发生地、密谋地、查获地、逍赃地、藏匿地……,所以异地抓人,这不是判断违规与否的关键因素,而是看有否违反管辖权规定

在具体的办案操作当中,异地抓人还要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警种协外部门通报,这一点,是为了确保案件安全,办案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案件顺利经办,同时避免和当地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撞线,影响专案经营而作出的规定。所以,是否,直接抓人,这个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判断不同,在我们内部,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是专门负责案件协作的部门通报,就冒泡上门抓人,这个就是很典型的违规,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轻则把前期苦心经营的案件搅黄,重则发生伤亡

派出所传唤是立案了吗

不一定立案,公安机关下达传唤证,是对案件的一种侦查手段,并不说明案件已经立案。传唤证即传唤通知书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并非派出所开具。传唤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当事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情况,对于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犯罪事实不存在,那么是不需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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