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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需许可的三类案件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伟宛曼 时间:2022-05-22 17:54:35浏览127次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为全部业务或者主要业务,专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如何?你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这些都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的问题。下面,五六懂法网边肖将为你整理出这些问题的答案。欢迎阅读。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独立的参与者,具有独立的地位:

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活动。它们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影响。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辩护人。辩护人一般不能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103010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辩护人只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防御者的权利

03010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对辩护人的权利有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辩护律师的专有:

1.案件知情权(辩护律师专属)

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陈述和指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2.核实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不受监控的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属,不同证人不同)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保密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有权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需要审批)[律师辩护人不需要审批]

1.会见和通信的权利[非律师和辩护人不独立享有这一权利]

会见程序: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最迟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看守所。

2.宣读论文的权利(非律师不独立享有)

辩护律师可以咨询,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获得通知权

(1)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提出辩护意见权

(1)侦查终结前(律师辩护人)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5、拒绝辩护权

6、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7、其他权利(申诉和控告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文书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

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辩护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知义务

1、委托情况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不得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五六懂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若您阅读过后仍有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登陆五六懂法网,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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