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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办案人员在场可以吗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晓丝亢 时间:2022-05-22 18:06:36浏览147次

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后,需要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他们所知道的实际情况,以便有助于后期辩护工作更顺利地进行。同时,他也有权看到案件的所有信息。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的阅卷权是什么?五六懂法网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有权提前介入,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辩护。但是,刑事诉讼法在作出这一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派员前往现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部门滥用这一权利,甚至不顾案件需要,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这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有被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的人都应当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不拖延、不被窃听、不起诉、完全保密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使得律师和检方在这一诉讼权利上极度失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律师的阅卷权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有阅卷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规定使得律师很难很好地发挥作用。

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吸收了外国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实行法院指挥下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增加了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对抗功能。但是,由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无法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掌握材料的权利与检察官享有的权利显然是极不平衡的,律师的有力辩护有赖于所有材料的基础。正因如此,《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主管机关有义务保证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其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材料、卷宗和文件,以便律师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应尽快和在适当的时间提供这种查阅机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律师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那么,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和犯罪所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等。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间谍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这种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体案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侦查机关批准。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聘请律师。亲属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其及时安排,不得以未受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为由拒绝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转达。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受委托人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要求聘请律师,而拿不出具体对象,侦查机关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的阅卷权是什么?律师在成为辩护人后,除了采访权和阅卷权外,还有很多权利,该争取的时候就要积极争取。律师遇到犯罪嫌疑人,对相关内容了解不多,就来五六懂法网找专业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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