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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规定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局晓燕 时间:2022-05-22 19:18:35浏览109次

律师在监狱会见犯人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规定,律师必须在监狱的会见场所会见犯人。

律师在监狱会见罪犯的规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律师执业和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应当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布律师会见的预约方式,方便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安排合理的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根据在押罪犯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

(三)代理调解和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回答有关法律询问,撰写诉讼文书和其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书。

代理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可以通过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在会见当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文书。

监狱应当保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应当在第一次会见时与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律师需要助理参加会见在押罪犯的,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律师需要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罪犯的,应当事先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同意,要及时通知律师。如果你不同意参与,你应该给你的律师一份书面说明。

陪同律师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面试。能安排在那个时间的,就安排在那个时间;届时不能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可以一起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来协助会面。

第十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日程。监狱应当保证律师履行职责所需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会被监视居住,监狱也可以不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反映。

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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