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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小时安排律师会见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尹春荷 时间:2022-05-22 21:34:38浏览174次

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情况,以便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的一种活动。看守所是否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下面,五六懂法网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吗

律师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确保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能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规定》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等程序。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取消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的审批要求。

为了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保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确实能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旁听”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到场,以确保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辩护人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办理案件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保办案公正。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不得作为逮捕的根据。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所做的重大修改,《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程序做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

为避免冤假错案,《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后的法律效力,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为解决部分办案民警只注重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收集,不注重无罪、罪轻供述的收集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要认真核对并附卷。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条例,《规定》规定了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通知相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相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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