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热点作者:野世英 时间:2022-05-22 22:22:35浏览118次
2009年河南律师费用
豫发改费[2004]1363号
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格[1997]286号)和司法部(计价格[2000]392号)第《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定为
第一,事业部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开展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定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容、收费方式和行为规范执业和收费。
第二,代他人撰写法律文件
撰写诉讼文书和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处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每一审案件不超过4000元;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处理;
5.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减收费用。
6.不进行一审而进行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为100033545000元;
7.对于已经进行一审、二审的案件,二审收费可按一审标准减免。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
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不及物动词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10003354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争议的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取费用。标的物不足1万元的,每次收取1000元;标的物100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见《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及计费标准费率表
标的物分类收费的标准费率
1-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在3%以内
0-50万元(含50万元)在2.5%以内
50-100万元(含100万元)在2%以内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在1.5%以内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在1%以内
1亿-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0.75%以内
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足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