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僪静涵 时间:2022-05-22 23:20:35浏览141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仅规定“律师有权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但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律师行使会见权可能会造成程序障碍,承担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利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和规范行使。为此,作者建议:
(一)行使会见权的程序
首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防止律师私自办案。
其次,与委托方建立法律委托关系后,律师事务所仍应就此事通知侦查机关。
第三,在告知侦查机关后,受委托的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律师行使会见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经办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制定的相关会见规定,不得有任何妨碍看守所正常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向会见对象递送物品,不得向会见对象提供通讯设备等;
其次,办案律师不得利用会见活动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包括不得帮助(包括不提供相关建议)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证人串通,同时不得利用会见中了解到的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亲属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证人串通作证。
第三,要注意保守相关秘密。对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对调查没有影响的信息,应当保密。当然,有关部门也要明确律师应当保密的范围。
律师的职责应该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但是,律师不应该成为犯罪嫌疑人利益的代言人,不仅要听从当事人的指挥,还要以非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不能维护其非法利益。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执业律师应当合法行使执业权利,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