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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刑爱 时间:2022-07-18 20:02:06浏览132次

每逢节假日,人们就会涌向各地的交易市场买卖商品,而这往往也是盗窃案件发生最频繁的时间和地区。但是,我国法律对不同的盗窃行为有相应的不同规定。一般盗窃行为属于民事案件。那么对于属于刑事案件的盗窃行为,广东省应该如何立案?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4月4日颁布实施。03010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高法字第《解释》号批准,现就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城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在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50万元以上。

二类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15个城市。且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在2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是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确定的,按照盗窃数额的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2013年4月3日前一审宣判并已上诉至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规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解释》(粤高法〔1998〕11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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