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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戚彦红 时间:2022-07-27 05:37:23浏览67次

在法治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习惯于让法律来管理生活和工作中的一切问题和事情。即使是私人创办的单位和企业,仍然存在侵占、逃废资本等法律可以管理和惩处的犯罪行为。侵占罪与逃废资金罪有什么区别?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有哪些区别

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主体方面,虽然都是特殊主体,但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范围比前者广得多。

(2)主观上,两者都是故意,但本罪没有以现有目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职务侵占罪有此目的。

(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这里的财产不仅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法人企业。这里的财产是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金钱和物质,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如电、气等。)动产和不动产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的重要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募集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当然也可能存在一方同时犯两罪的情况。但是,无论怎么处罚,结果都应该是严重的。建议当事人及时联系律师。五六懂法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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