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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定罪依据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世璞玉 时间:2022-08-04 13:32:43浏览118次

一、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共犯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定罪量刑,我们采取的是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相统一的理论,也就是说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是辩证统一的,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各自的主导作用。应该说,贪污罪共犯的定罪依据是共犯的从犯占主导地位,共犯的独立性处于次要地位。总之,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法律规定需要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应当以该罪处罚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与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罪的,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也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当然,定罪数额也要符合贪污罪定罪数额的标准。

主要基于:

(1)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背离权力的目的和范围,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共财产的分配、运行、使用和处置,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肆意侵犯公共财产。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影响着贪污罪共犯的走向和性质,反映了贪污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超越了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

(2)犯贪污罪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实行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作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来实现的。因此,实行行为不仅决定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构成身份和行为要件。他们共同起着制约和影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因此,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实施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这是主客观相统一条件下的部分共同犯罪和全部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构成不是单个共同犯罪人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个共同犯罪人构成要件的复杂组合。共同犯罪制度的一致性在于,无论每个共犯的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如何,所有共犯总是对同一犯罪承担责任。这样,在共同犯罪中,就出现了犯罪主体相同,但犯罪构成不相同的复杂情况。因此,在贪污罪共犯中,虽然将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分为基本构成要件和修正构成要件,但只能共同犯一个贪污罪,而不可能成立数罪。比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一个共同犯罪中是并存的,也就是说,他们在整体上要对一个贪污罪负责。

以上论述主要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从犯。当然,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组织者、共犯、教唆犯也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贪污罪的共犯在实现贪污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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