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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构成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认定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犁辰 时间:2022-08-09 19:07:53浏览147次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适用的范围内。《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常见的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涉及债权的合同,如合伙合同、合资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该包括在内,因为这类合同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主观问题。这个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必须存在?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生成?如何识别常见的「借鸡生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是明知是利用经济合同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该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本罪。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有的合同当事人依靠虚构事实骗取的资金,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营。他们盈利时可以履行合同,亏损时却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生蛋”。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属于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判断的事实并不确定为“借鸡生蛋”,特别是对于“成功几率小,无望”的情形,很难确定是“借鸡生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认定是故意犯罪。但实际上,如果某些证据真的能证实“借鸡生蛋”的事实,就应该按照民事欺诈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第三,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合同是指为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故意将不真实的信息表示为真实意思,使他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某种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时,获得比对方更好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的条件是: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执行某些程序的欺骗;三是让对方产生签订合同的错觉;四是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总是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法律,以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方法具有创新性。而且合同诈骗往往与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搞清楚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

2.搞清楚演员有没有表演能力或者有没有有效的保障。

3.搞清楚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4.查明行为人是如何处理所获得的资金和物资的。

实践中把握的原则: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方法是“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诈骗方法是“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事实,采用欺骗手段”和非法取得财物(触犯刑法与民法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不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民事欺诈则是希望合同得到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达到获取非法钱财的目的,比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缺陷、拖延履行合同、拖欠货款等方式获取非法利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要掌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几种形式的合同欺诈实际上都是善意履行合同,则应认定为合同欺诈。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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