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士骞 时间:2022-08-10 03:37:54浏览70次
案例:
年底,随着“双节”的临近,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再次上演。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
王于2006年在苏州注册成立了一家纺织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6月至9月,短短3个月内,王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多次将公司资金109万余元秘密转入其私人账户。同时,王向工人们声称,公司遇到经营困难,其工资需要缓发,累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90余万元。今年10月中旬开始,王突然神秘失踪。老板潜逃,工资没谈妥,近百名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一时慌了神。
检察机关获悉此事后,与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召开协调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责令王某及其公司支付工资,但王某及其公司对此始终置若罔闻。
今年12月,从外地出逃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严格审查证据,查明了王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转移财产,在能够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逃匿的事实。最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法官说: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是这样解释的:3360
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为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缴纳。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如果行为人的责任是故意的,因过错而遗漏了劳动报酬,则本罪不成立。但泄漏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判令王某及其公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王某及其公司一直拖欠劳动者工资,主观上具有故意。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支付能力,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能够支付而不支付”的理解是本罪的关键点。如果是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有无资金为准。有资金但不支付,是指“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包括支付少于相应报酬。“资金”包括现金、账户存款或到期债权等。对于自然人来说,除了要弄清自己是否有经济能力,还涉及到婚姻财产、家庭财产等的划定。以及是否竭尽全力的问题,比如变卖家产,按揭贷款,借贷贷款等。
王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逮捕。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3360)
相关法律知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为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