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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股权纠纷律师再审诉讼,判决生效超过6个月了,提起再审,法院会受理审查吗

来源:律师口碑作者:张廖茹薇 时间:2022-07-17 11:07:02浏览85次

文/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再审

张律师,你好。我有个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是省高院做出的,现在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不过已经超出了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请问是不是没办法申请了?

解答:你这个问题还挺普遍的,超过6个月就不能申请再审,准确的说是你申请谁也拦不住,就是你申请了,法院不予立案审查,这其实是有一个误区的。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有13项,但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申请两类 一、其中有申请期限的即必须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提出的是,1、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证据证明),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3、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证据收集),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回避),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代理),6、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7、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送达),8、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9、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二、还有一类是没有申请期限的,这类从知道之日,必须6个月内提出的,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就是上面两类都有,超过了6个月的期限,是不是都可以一并提起再审。最高院有个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申请人提出了第(一)项新的证据的申请理由附带除了第(三)、(十二)、(十三)的其它申请理由,最高院是这么说的“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南通六建提出的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再审事由,应当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南通六于2018年11月16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的同时,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由于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法定期间,本院不予审查”。详细的理由可以参阅该案例。

所以,超过6个月期限,是可以提起再审的,得看再审理由是那一种情况,想提起再审的同学们可以对照一下,决定是否申请。#2019我的创作世界##2019生机大会##我要上头条##生机创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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