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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抚养权纠纷律师,北京离婚律师|抚养权的认定和变更,如何更好的争取抚养权

来源:律师口碑作者:伯湛蓝 时间:2022-07-18 04:57:03浏览93次

夫妻离婚是两个人感情的结束,但不应该是小孩失去父爱母爱的开始。两人婚姻的结束,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不应该结束。

对于父母,尤其是母亲来讲,更希望孩子跟着自己生活,有时候甚至为了孩子而继续委曲求全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如何来更有利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专业律师给你提出建议。

首先我们要知道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孩子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上规定了几条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原则,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和一些特殊情况来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也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通过协议约定,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对于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跟其一起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3、父母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4、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当然,抚养权也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1、抚养人身患重病或者身体残疾,失去抚养能力;

2、失业或者遭受其他重大经济损失,无条件继续抚养;

3、抚养方虐待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者生活条件、生活习惯对子女的成长健康不利;

4、另一方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有能力抚养子女且子女、抚养方都同意的;

如果你想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上更有利于自己,我在这里建议:在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尽量改正自己身上的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坏习惯;找到一份收入算稳定的工作,保证能够给孩子最基本的成长条件。

一段婚姻的结束,对于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如果离婚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也还是希望父母一如既往的对待孩子,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我是律师信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案件,需要法律帮助可以找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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