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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督涵蓄 时间:2022-08-04 23:12:42浏览86次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合同纠纷中约定“由各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时会约定"发生合同纠纷由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后可各自向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种意见认为,协议约定内容可理解为两地法院各自行使管辖权,应当视为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

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对于管辖权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管辖,应为有效。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实质上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应视为有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辖。

也就是说,约定“由各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应视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此后,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分别起诉的,应当合并审理,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合同纠纷管辖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软件,并负责安装调试工作,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对应的价款。A公司在北京,B公司在广州,软件需要安装在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机关为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或者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初写管辖的时候,因为“或裁或审”而排除了仲裁,然后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询,案涉的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在玉泉区,于是又毫不犹豫地落笔写下“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直到主任指明,才始知犯了错误。

1.拿到一个案子的时候,要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不要被无关的主体所迷惑。本案中,案涉合同是销售合同,争议管辖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千万不要被软件安装地,即呼和浩特市某医院所迷惑,这不涉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2.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某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种表述视为没有约定。

3.虽然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只能选择其一来约定。比如说,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这种有选择性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实践中也会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文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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