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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分赃行为如何认定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展芸儿 时间:2022-09-24 13:05:02浏览90次

赃物是共同犯罪时犯罪嫌疑人取得犯罪所得后,对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行为。 赃物的分配一般在犯罪活动结束后进行,案件审理时赃物的认定很重要,事后赃物的认定行为如何认定?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事后分赃行为如何认定

【事件】

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海某。

阜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晚,包某甲在阜新市开发区新都路某洗车场二楼棋牌室与韩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张某打牌时,发现扑克牌存在问题,遂致电被告人高某,让棋牌室帮助高某检查牌高某很快找到了海某、宋某、包某乙等人,来到棋牌室。 被告人高某、海某用验钞机验牌,发现王某用特制扑克牌作弊。 王某以搞技术诈骗,没拿钱就把王某送到公安局为由,向王某索要20000元解决了此事,王某给别人打电话解决了此事。 高某、海某商量后,高某拨打陈某(另案处理)电话,称自己被欺负后让陈某来到茶楼,陈某将董某、张某甲两人都另案处理)带到茶楼单间。 被害人王某说出他人姓名时,陈某打了王某的嘴巴。 海某立即下楼梯,陈某、董某、张某甲殴打王某、张某,陈某、董某、张某甲离开包房。 高某很快抢走了王某、张某随身携带的共计现金人民币5700元的现金。 王女士的妻子吴*华赶到茶楼单间后报警,高某等人逃离现场。 高某、海某、包某甲、韩某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家酒店吃饭时,高某将抢来的现金1000元给了海某作为扑克好处费,包某甲、韩某还了赌债2000元,剩余现金被浪费。

2014年11月17日,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街阳光小区茶馆将被告人高某、海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高某家属代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王某了解高某的行为。

高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抢钱、殴打他人。 判决宣告前,高某主动认罪。 被告人海某认为是帮扑克牌验票,但被害人被打时不在场,不知道抢了钱,不构成抢劫罪。

【审判】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占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犯抢劫罪的节,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供述、监控录像等证据,无法证实海某与高某共同抢劫被害人财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高某曾被科室处罚,从轻发落; 主动认罪,从轻处罚其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高某、海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人海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因其意愿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人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服从了判决。

【案件审查】

案件的争议在于,被告人海某、高某一起去检查扑克,向被害人索要20000元破案,但被害人不同意取钱,正准备找别人破案时,高某和海某两人害怕被害人来了他们会吃亏,于是两人陈某等3人来了,被害人王某说出别人名字时,陈某殴打了王某。 那时,海先生离开了现场。 陈某等3人殴打受害者后离开,高某把两名受害者身上的钱拿走,分给了海某1000元。 海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有不同的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海某犯了抢劫罪。 因海某与高某一起去检查扑克并向被害人索要20000元,海某害怕被害人找人来吃亏,与高某协商后也来找人。 陈某等人来到现场,陈某拍拍王某的嘴后,海某离开。 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放任暴力行为的发生,最终获得赃款1000元,海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海某与高某一起去检查扑克,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如果不取钱,还用把被害人送到派出所等语言进行威胁。 因被害人打电话来找人,海某怕被欺负吃亏,与高某商量后来找人。 不是为了向受害者要钱找人,不是为了找人来对受害者施暴。 陈某等人来后,因被害人列举他人姓名,陈某愤怒地殴打被害人。 不是为了向受害者要钱而打人。 陈某殴打受害者后,海某离开了现场。 之后的事情小海不知道。 此后,嫌疑人高某将1000元赃款分给嫌疑人海某并不是抢劫罪的定罪要件,因此海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强制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海某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行为强行夺取被害人财产。 海某请高某来,不是为了使用暴力强迫受害者抢钱,而是为了不受欺凌。 陈某因被害人罗列他人姓名而生气殴打被害人后,海某离开现场。 陈某的暴行不是为了向受害者要钱,海某对抢劫的暴力行为不能被认为是默认行为。 因为后来分赃不能被认为是对抢劫行为的默认,所以海某不构成抢劫罪。 海某知道被害人作弊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0元,不取钱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等语言胁迫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胁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胁迫或者胁迫的方法,强制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海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理由不成功,未遂,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海某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以上知识,是小编关于“如何认定事后赃物行为”的解答。 小编通过典型案件就如何认定事后赃款进行了说明,但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这种行为,还要看实际案件。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援助,请通过五六懂法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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