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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历念霜 时间:2022-10-01 12:25:03浏览139次

信用卡诈骗主要是在不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可能是恶意透支资金行为。 也有可能是拿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行为。 那么,信用卡诈骗该怎么办呢?五六懂法网络编辑为读者做知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哪种情况面临信用卡诈骗罪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伪造信用卡、凭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捡拾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二)骗取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互联网、通信终端等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理由等情节进行判断。 不得单纯基于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无偿付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信用信息申请信用卡后透支,证明不能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避、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提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归还的。

第七条催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取能确认持卡人收到的方式。 但持卡人故意避免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款至少间隔三十天。

(四)符合催收的规定或者约定。

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证明、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确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印章。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络小编总结的相关资料。 综上可知,进行信用卡诈骗罪追诉,一般需要犯罪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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