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北京拆迁分房政策,北京拆迁楼房一般是一比多少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丙婷美 时间:2023-04-29 02:30:05浏览149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拆迁分房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拆迁楼房一般是一比多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拆迁分房与户口有关系么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 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例》“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或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拆迁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的,拆迁人持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拆迁人申办暂停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办理程序如下: 1.拆迁人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抄录函》,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后,到当地派出所按《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抄录,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 2.拆迁人将抄录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整理成《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经核准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向本区(县)公安局发出《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以下简称《暂停办理户口函》),一式三份,并附两份《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明细表》(另一份明细表存房地产管理局)。 3.区(县)公安局应在接到《暂停办理户口函》后签署意见并盖章,在三日内通知当地派出所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区(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各一份《暂停办理户口函》及明细表,市公安局一份《暂停办理户口函》)。 4.当地派出所按照区(县)公安局通知,暂停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暂停办理户口期间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或户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经市、区(县)公安局或当地派出所审批,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新生的婴儿; 2.与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的; 3.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5.回国、退职、退休、退学、退托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6.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区(县)公安局批准必须在此入户的。  四、除特殊情况,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外,一般不予分户。

**新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

北京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中法学教授将对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经过分析,使您更清楚地了解到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有哪些,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包括没有补偿标准、城乡差别烙印等。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涉及国有土地,不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有什么帮助,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问题。

他建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没有补偿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因此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城市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不同。

杨小军说,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看不到有些什么拆迁补偿政策。

他认为,城市房屋的拆迁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规范,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是项目立项、拆迁程序还是补偿标准等,已经更加规范和提高了,有些地方和不少项目的补偿标准,也与市场标准相差无几。

实际上,房屋拆迁更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这个问题从立法和建章立制层面以及实际操作上,更需要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严肃对待。他说。

城乡差别烙印

两种拆迁,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不同。杨小军说:这是明显的差别待遇。

他觉得,这个现象反映了我们对集体土地房屋财产独立性质的认识,多有不足。从整个社会背景看,是城乡差别观念的一个表现和延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过去的认识、制度等都值得重新思考和变革,包括对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

从缩小城乡差别和社会公平角度看,两种拆迁,应当逐步地统一起来。至少从现在起,就应该利用立法更新的机会,朝着这个方向完善,实现法律公平和财产独立。

增加一个条文

解决集体土地拆迁问题,是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律问题。杨小军认为,如果只是靠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文件办事,肯定不妥。但专门立一个法又比较复杂,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他说,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房屋的用途、性质等相关权利,实际上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个问题要解决,必须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或拆迁补偿对象来处理,而不能仅仅视之为土地征用上的附着物。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问题不少。杨小军谈到,虽然很多地方都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操作,但由于两种房屋拆迁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直接的参照性并不强,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这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统一补偿计算标准、方法和原则,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心有两个担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进入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出台指日可待固然令人欣喜,但杨小军也坦言他的担心:必须解决好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可能出现的更大问题。

担忧一,现在是开发商面对拆迁户,尽管开发商显强势,但开发商毕竟只是一个商人。如果改为政府面对搬迁户,政府不仅是强者,而且是公权力强者。在这种强者更强的关系中,会不会出现更不利于拆迁户的局面是值得担忧的。

担忧二,现在的拆迁,都是先由开发商立项,后有拆迁补偿。由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后,可能是无项征收。无项征收房屋,哪里还谈得上项目是商业项目还是公共利益项目?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其后果可能更值得担忧。

以上关于北京拆迁分房政策和北京拆迁楼房一般是一比多少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五六懂法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