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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拆迁政策,经开区拆迁范围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令狐之玉 时间:2023-04-30 02:05:03浏览89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经开区拆迁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经开区拆迁范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武汉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

你好!我在深圳做拆迁咨询,因不了解武汉的拆迁政策,就以深圳涉及与你类似情形的处理方式简要介绍下,希望能对你有些参考意义。

1、关于私宅房屋地基补偿问题,在你讲述的案例中,应该是已经考虑了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就你所说的安置)的,结算差价。(但结算的价值标准没有明确,在你的案例中采取了地上物的重置价结算);

2、不做回答:)

3、以深圳拆迁为例,拆迁房屋,业主可以得到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本体(就房屋主体,应该可以理解吧)、装修、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过渡费用;如果你的房屋有改作商铺的,能提供证件的话,还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改商业价值损失补偿。

4、如果不能与政府达成协议,鉴于本项目为公益项目,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裁决通过的话,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以强制拆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参考我司网站:

2022年娄底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2018年已经,过去一半了,那么涉及到的 征地补偿 的标准,娄底市民应该都非常想了解,2018年娄底临时 征地补偿标准 有哪些内容?根据**新的规定, 娄底 市的 集体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征地补偿都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 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农业、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城管、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用地单位应将80%的征地拆迁资金(按预算总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将征地拆迁资金全额存入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缴纳征地拆迁资金到位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 征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第六条 建立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可以依法接受查询。 第八条 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3天以上。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征地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书面签字盖章。拟征地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建房批准档案与记录或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予以公证。确认或调查取证结果作为土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函告当地公安、工商、住建、规划、民政、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 宅基地 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 土地流转 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 收养 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正常办理的除外); (四)核发畜牧水产养殖证、林木种子生产或 经营许可证 ;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用途和时间;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土地征收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 土地使用权 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取证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进行修改。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第十六条 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施行)》已经委管会研究同意,现于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1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施行)

为加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旧村改造和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拆迁安置补偿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法规政策,对私有住宅用房进行以还建为主,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搬迁居民进行统一安置;生产和经营用房及其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

二、 住宅用房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 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1. 本办法所指住宅用房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全新各类住宅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新式平房750元/平方米。砖瓦房70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650元/平方米。住宅中的彩钢瓦棚,复合板棚执行经营类房屋价格。

2. 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给予每处独立住宅600元补偿。

3. 被搬迁人需要躲迁的一律自行解决躲迁用房,发给15个月的临时躲迁费,按拆迁调查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发;超期安置的,据实顺延补偿。

村居提供周转用房以租赁方式统一安置符合老弱病残条件的被拆迁人。

4.对按规定批准的标准住宅院内空地按169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院内空地小于12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取得合法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暂未建设的宅基地,按批准宅基地面积以169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多不超过166平方米)。

5.附属物的补偿(见附表二)。

对院内观赏性花木、蔬菜粮食作物、硬化地面和室内外排水设施均不予补偿。

(二) 住宅类房屋安置政策

1. 住宅用房的拆迁用房的拆迁安置实行还建为主,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 拆迁还建房原则上为五种面积户型,即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还建房价格以90平方米户型为基准,均价900元/平方米,并根据户型、楼层互找差价;阁楼,储藏室及车库等另行计算。(见附表三、附表四)

3. 拆迁安置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即每一户不论拆迁几位房子只能搬选一套住房。每户根据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选还建楼实际购买价之间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还建价购买,超出35平方米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为照顾特殊家庭,对拆迁后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70平方米的,可按70平方米予以还建安置。

4. 关于户的认定:各街道办事处在旧村改造时要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政策,特别要加强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本办法所指“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一般每户至少需要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认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夫妻应当共同申请;②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③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④其它特殊情况应经开发区审计局,社会发展保障局、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审查共同认定。

5. 村居启东旧村改造时,为本村常住户口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利且年满18周岁的青年,可以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如果该青年所在家庭按“一户一宅”政策旧房面积与还建楼房面积结算仍有盈余面积的,盈余部分可以按还建价格购买。

6. 户口已迁出开发区但在开发区内仍有住宅的,拆迁时可以按照还建价格购买一套住房。

7. 对无力购买楼房的拆迁户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对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置权;对无子女的五保户由村委提供公有居住房或老年公寓。

8. 关于还建房成本价格和还建价格的界定。

成本价格:指楼房主体建设成本及社区配套成本之和,包含地上附着物清理、规划设计、勘测等前期费用,楼房主体,楼前后硬化,小区内基本道路,绿化,供排水、强弱电、亮化、燃气、监控、供暖等附属配套设施成本;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公厕,广场,开发区规划的道路,文体设施等社区基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成本价格根据具体市场行情调整,一般每年初进行调整公布。2011年成本价格为110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按附表四执行,储藏室,车库及阁楼价格暂按附表三执行)。

还建价格:即开发区给予拆迁居民购买楼房的政策优惠价格,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划设计,勘探等前期费用,楼房主体,楼前后硬化,小区内基本道路,绿化,供排水、强弱电、亮化、燃气、监控、供暖等附属配套设施成本。

(三) 还建安置组织运作方式

1.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住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或置业公司,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作,各村居要推选成立7-9人的住宅小区建设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村居负责人,党员及威信较高的村民代表组成,充分代表群众利益,委员会具体负责楼房分配、户型选择、质量监督等工作。

2. 住宅社区,暂为多层建筑,在住宅区内,各村居在还建位置造成土地交叉使用的,村居之间进行置换或占地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3. 住宅小区内楼房的面积,户型和居住环境设计,工程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水、电、暖、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齐全,做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建成环境优美、配套齐全、质量上乘的住宅小区。

4. 小区建设的启动资金由开发区筹集,以村居为单位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设立小区建设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街道办事处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各村居业主管理委员会监督使用,开发区审计局不定期予以审计。

三、 非宅基地私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原则、补偿标准

(一) 补偿原则

非宅基地上房屋(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用房、厂房,养殖场)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 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 企业的设备搬迁补助(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重新安装以及其它费用),根据合法建筑面积和搬迁量综合评定,按**高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助。对结构特殊,结构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经审核后给予货币补偿。

(四) 拆除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发给三个月的停业补助费。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及劳动部门提供的用工手续,劳动保险,经审查无误后,核发停产停业补助费每人每月760元。其中从业人员的认定以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证明为依据。在正式通知拆迁时,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从业人员停产停业补助。不能确定人数的按2人计发。

(五) 土地补偿

1. 集体建设用土地的补偿依据用地手续按下列补偿标准执行:199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每亩按3000元补退;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办理的每亩按6000元退补;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按9000元退补。

2. 属承包、租赁土地的,由村居负责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租赁费,并解除承包或租赁合同。

四、 沿街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在民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1. 由村民统一开发的;

2. 村集体收取商业楼开发费的;

3. 在村集体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建设的;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沿街商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 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六、 其它规定与奖惩

(一) 为加快旧村改造速度,鼓励居民尽快实施拆迁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多150元的奖励,具体拆迁时间期限及奖励额度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开发区财政局、审计局、纪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拆迁面积、奖励费金额,监督奖励费的发放。逾期不拆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二) 因结婚、危房改造、养种殖、中小企业发展等原因有建房需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决;

1. 未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居和已完成旧村改造的村居,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村内无住房、急需住房的青年,可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组织在指定社区建设,按成本价格购买一套住房。

2. 村内危房确需改造的经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审计局、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后,在原址重建或集中建设楼房。重建房需拆迁时,要按翻建改造前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的标准补偿。

3. 因养种殖业发展及养种殖户搬迁安置需要新建、扩建养殖场的,需经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审计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统一规划审批。新建的养殖需拆迁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时完成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六(一)条奖励。

4. 中小型企业因发展需要扩建厂房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报经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新建的厂房需拆迁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时完成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六(一)条奖励。

(三) 被拆迁户系该村居民且村内无住宅、在村内自有企业内居住的,相关经营用房需拆迁时,给予100平方米的民房差价、100平方米的躲迁费;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

(四) 签订拆迁协议时,须交出房权证、土地证、由开发区拆迁工作办公室统一收存,交房管部门存档。

(五) 已办理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户须提供证明、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 拆迁生产、营业用房时,拆迁户应依法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劳动部门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确认。

(七) 全面落实开发区就业培训,养老保险等各项富民惠民政策,去吧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各级各部门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及事宜按有关拆迁法规执行,相关事项由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1年7月1日前已实施的拆迁安置,按以往政策规定办理。

附:1.企业、经营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表

2.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

3. 还建楼价格基准价表

4. 还建楼层次差价表

附表一:

企业、经营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表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平方米 400元

砖混平房 平方米 360元

砖瓦房 平方米 300元

砖草房 平方米 260元 檐<2米、180元/平方米

彩钢瓦大棚 平方米 260元 四面无墙(含借墙)的150元/平方米

石棉瓦大棚 平方米 180元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180元 檐高<3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200元 檐高>3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280元 檐高<3米,跨度>9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320元 檐高<4米,跨度>15米

彩钢复合板大棚 平方米 350元 檐高>5米,跨度>15米

备注:

1. 对于跨度>15米、檐高>5米四面带墙的钢结构大棚,檐高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0%,**高增加30%。

2. 住宅中的彩钢瓦棚、复合板棚执行附表一价格。

附表二:

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说明

1 居民独立门楼 个 200元

2 居民独立大门楼 个 400 能进农用车

3 单位大门 平方米 50元 铁片、铁棚式

4 单位大门 米 600元 电动伸缩式

5 露天厕所 个 100元

6 畜禽舍 平方米 100-150元 砖混结构

7 畜禽舍 平方米 50-80元 简易结构

8 简易房屋 平方米 50元

9 压水井 个 120元 自来水管道120元/户

10 影壁墙 堵 300元 独立型

11 院墙 米 60元 土杂墙

12 院墙 米 80元 石围墙

13 院墙 米 120元 砖墙、墙体内外抹灰

14 铁艺院墙 平方米 60元

15 地面 平方米 50元 生产用水泥地面,厚25cm以上

16 地面 平方米 30元 生产用水泥地面,厚15cm以上

17 地面 平方米 20元 企业院内水泥地面

18 地面 平方米 15元 企业砼方砖

19 有线电视 户 120元

20 电话移机 部 30元

21 空调移机 台 200元

22 太阳能移机 台 100元

23 监控摄像头 个 20元

24 坟墓搬迁 座 500元 单棺

25 坟墓搬迁 座 800元 双棺

26 沼气池 个 2400元 如有国家补助、则相应扣除

27 排水管涵 米 50元 管内径0.5米以下

28 排水管涵 米 100元 管内径1米以下

29 排水管涵 米 200元 管内径1米以上

30 排水管涵 米 400元 管内径1.5米以上

31 水渠水池 立方米 10元 水池(按挖方体积)

32 水渠水池 平方米 60元 石砌砖砌水渠(截面≥0.25平方米),水池(水渠应按水渠两侧及底面平方面积,水池应按水池四周及底面的平方面积)

33 水井 眼 土井:1000元

机井|:深20-50米,200元/米;深50-100米,250元/米;深100-250米,320元/米;深250米,400元/米

34 电力通讯线路 杆 1200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35 电力通讯线路 杆 1200元 通讯广播线路

11

36 电力通讯线路 杆 100元 照明木线杆

37 变压器搬迁 台 4800元 30KVA(搬迁费)

38 变压器搬迁 台 6400元 50 KVA(搬迁费)

39 变压器搬迁 台 7600元 80 KVA(搬迁费)

40 变压器搬迁 台 9000元 100 KVA(搬迁费)

41 变压器搬迁 台 10000元 125 KVA(搬迁费)

42 变压器搬迁 台 11700元 160 KVA(搬迁费)

43 变压器搬迁 台 13800元 200 KVA(搬迁费)

44 变压器搬迁 台 16400元 250 KVA(搬迁费)

45 变压器搬迁 台 19400元 315 KVA(搬迁费)

46 地磅搬迁 台 8000元 100吨以上8000元,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

47 行吊 台 3000元 小于5吨,跨度<10米

48 行吊 台 6000元 大于5吨,跨度>10米

49 烟囱 座 1500元 高度5-10米(5米以下不予补偿)

50 烟囱 座 4500元 高度11-15米

51 烟囱 座 7000元 高度16-20米,20米以上的按10000元补偿

52 金属烟囱 米 30元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53 砖窑 门 9000元 18、20、22、32、门轮窑、包括烟囱、烘干室

54 砖窑 门 15000元 老式土窑,包括烟囱、烘干室

55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1200元 0.2-0.5吨

56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1600元 0.5-1吨

12

57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5000元 1吨

58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8000元 3-5吨

59 锅炉及附属设备 台 1200元 6吨

60 油罐、储气罐 台 500元 15立方米以下

61 油罐、储气罐 台 800元 15-20立方米

62 油罐、储气罐 台 1000元 20立方米以上

63 菜园 亩 1300元 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64 青苗 亩 1000元 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65 果树 棵 4元 苗木,地径1.5cm以下

66 果树 棵 40元 幼龄期:地径3cm以上,地径6cm以下,每亩不超过60棵

67 果树 棵 120元 初果期:定植3年以上,地径,6cm以下,每亩不超过60棵

68 果树 棵 200元 盛果期:定植3年以上,地径,6cm以上,每亩不超过60棵

69 果树 棵 60元 衰老期:每亩不超过60棵

70 葡萄 棵 20元 葡萄:每亩不超过600棵

71 乔木 棵 4元 胸径5cm,移栽

72 乔木 棵 30元 胸径5-15cm

73 乔木 棵 45元 胸径16-25cm

74 乔木 棵 60元 胸径大于25cm

75 乔木 棵 1.5元 花椒、香椿小苗

76 乔木 棵 10元 花椒、香椿地径2-5cm

77 乔木 棵 30元 花椒、香椿地径5cm

78 苗圃(花卉) 亩 3500元 3年以内,移栽

79 苗圃(花卉) 亩 4500元 3-4年,移栽

80 苗圃(花卉) 亩 6000元 4年以上,移栽

81 苗圃(树苗) 亩 3500元 移栽

82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5元 胸径2-5cm,移栽,每亩大于900棵,按苗圃补偿

83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30元 胸径6-10cm,移栽

84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60元 胸径11-15cm,移栽

85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100元 胸径16-25cm,移栽

86 观赏性乔木(银杏、雪松、玉兰等) 棵 200元 胸径25cm以上,移栽

87 灌木 墩 4元 一年生以下,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88 灌木 墩 5元 一年生以上,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89 种植大棚 亩 450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跨径≤5米,无棚顶的,按标准的35%执行

90 种植大棚 亩 900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跨径>5米,无棚顶的,按标准的35%执行

91 种植大棚 平方 20-3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北墙1.5米以上,冬暖式,无棚顶的,按标准的35%执行

92 温室 平方 40-60元 塑料薄膜棚顶,钢,砼骨架,北墙1.8米以上

93 温室 平方 60-80元 玻璃顶,钢,砼骨架

94 鱼塘 亩 1500元 人工开挖鱼塘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

95 藕塘 亩 3000元 人工开挖藕塘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

14

附表三:

还建楼价格基准价表

户型(平方米) 价格(元/平方米)

70 850

90 900

110 900

120 900

140 950

储藏室 700

车库 1800

阁楼随顶楼价格

15

附表四:

还建楼房层次差价表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一层 100 108 108 110

二层 110 110 112 115

三层 90 112 115 120

四层 70 100 105

五层 65 90

六层 60

说明:本表适用于有阁楼的楼房; %(基价为还建楼房户型基准价格)

主题词:房屋拆除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通知

以上关于经开区拆迁政策和经开区拆迁范围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五六懂法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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