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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民事起诉书范本二审,拆迁民事起诉书范本二审怎么写

来源:拆迁官司作者:谢孤萍 时间:2023-03-22 01:25:03浏览59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民事起诉书范本二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民事起诉书范本二审怎么写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二审上诉状

上诉状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那你知道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吗?下面是我整理的3份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仅供借鉴参考。

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贺**,男,19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

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 张某 女 40岁 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市某集团公司 职工

电话: 13910973978

住址:

委托代理人:孔威钧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 北京市天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董事长 电话:

地址: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2,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是海淀区颐和路4号天天小区的开发商,2000年,上诉人张某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小区二期房产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区1号楼301室。

在20XX年办理入住时,被上诉人正在上诉人的楼前启动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诉人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面积减少,而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产生争议。

之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主张自己的权利,大概持续了4个月后,终协商由被上诉人回购此房屋,即双方于20XX年4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见证据1)。

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积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并督促被上诉人履约,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这样又持续了数月,直至20XX年1月8日被上诉人突然起诉上诉人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一份“短信已发送”的图片证明,而一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

我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被上诉人违约。

首先,上诉人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其具体为:(1)取得房产证。

为了能够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诉人把自己的定期存款提前取出,并从朋友处筹措钱款,还清了房屋的银行贷款,并于20XX年4月10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取得房产证明,其编号为01####(见证据2,3)。

(2)电话联系被上诉人履约。

20XX年4月27,28两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副总王某某电话联系,告知房本已办妥,可以履约了,而被上诉人却没有一点积极履约的意思(见证据4电话录音:证据5电话查询:证据6王某某名片 )。

(3)搬家,为顺利交付房屋做准备。

上诉人于20XX年4月30日和5月21日分两次把家中物品搬运到其新的住处,有搬家公司的证明和出入天天小区的出门条为证(见证据8,9,10)。

(4) 委托邻居办理相关事宜,并通知到被上诉人。

上诉人考虑自己搬家后可能有时会不在,万一被上诉人不能及时联系到我们,也可以通过上诉人的受委托人联系或洽谈(见证据11委托书)。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收到了这份委托书。

(5)上诉人的丈夫亲自留守房屋中,等待履约。

在电话联系无果后,为防止被上诉人有其他情况,上诉人的丈夫独自留守在1号楼301室,直至20XX年9月1日(见证据12)。

可见,上诉人为了履约,已尽了后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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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反观被上诉人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1)前期以各种理由应付,推脱上诉人的履约请求,后期却在上诉人丈夫9月1日搬离301室之后不到1个月,突然短信要求履约,办理过户手续。

这一反常理做法,用意何在,让人不免怀疑其真实目的。

(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能否真正起到通知的目的。

被上诉人公司的副总王某也住在天天小区,他们也知道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并且被上诉人也可以去通知上诉人的受委托人(两个邻居)。

本合同的标的额如此巨大,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更稳妥,更安全的方式,郑重地通知上诉人履行合同,这也符合一个正规公司的做法。

而他们却选择“发送手机短信”这一极为不稳妥地通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综上,不难看出,上诉人非但没有违约,而是在积极履行合同,一直拒绝履约的恰恰是被上诉人。

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一系列事实,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仅凭一个手机短信就认定上诉人违约。

可见一审法官是在妄加裁判,请求二审法官予以纠正。

二,对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有失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首先,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公证书”及相应图片。

我们认为:(1)短信发送是在20XX年9月26日,而公证的时间是在20XX年1月9日,短信的发送过程并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所以“公证书”的作用仅是保全证据,它的证明力并不强于其他证据。

(2)手机是一个很现代化的工具,几时发送,具体时间的显示,是完全可通过人为的操作去更改的。

其次,关于上诉人的证据。

(1)证据4(电话录音)的通话时间与证据5(铁通话单查询)的登记时间,分秒不差。

并且在一审中,王某也没否认录音中的人是自己;证据8(搬家公司的证明)与证据9,10(天天小区的出门条)的日期、时间,也是非常吻合的;证据11(委托邻居)也是很明确的,并且被上诉人也没否认。

(2)以上证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收集方式上,都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

总之,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及采信存在瑕疵。

三,关于“买卖合同”

这份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诉人只能被动的接受签字,并且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这也对上诉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被上诉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会起草、签订无数份合同,而上诉人只是一普通老百姓,没有更多的法律常识。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针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承担合同更大责任的理应是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事实上,证据上以及在合同本身理解上,上诉人都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民诉法”、“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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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XX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42 元,利息50962.0元。

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03 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

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

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2003 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上诉二审的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的写法有以下几点:首先需要写上被上诉人以及上诉人的基本信息,对于什么案件不服现在提起上诉。然后可以写明上诉的请求,同时缴纳二审诉讼的费用。后如果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依法进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拆迁的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在判决不满,申请再次审查时提交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某丰公司),住所地:姜堰市通扬东路70号。

代理人:王某树,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39586**。

被上诉人:姜堰市某安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安市场),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东转盘,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姜堰市姜堰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长江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戴某平,职务:镇长。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确认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姜堰市某安市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由某丰公司补偿镇政府1001406.8元。

2、由二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履行,被拆迁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从未交付给拆迁人,上诉人一如既往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也没有依照补偿协议履行其义务。

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认为“本案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后认定该协议“且已履行”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庭审已经查明涉案的房屋和土地至今在上诉人一方正常地生产经营,被上诉人因为非法至今没有实施拆迁,以至今天恼羞成怒。

二、被上诉人某安市场根本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而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压根不能成为“拆迁实施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可见,被上诉人某安市场并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人签定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的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同样是违法的!

三、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协议有效的充分条件,即使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没有拆迁许可证不得进行拆迁活动,这不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严令禁止的不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就合法了(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1段)。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由此说明被上诉人的拆迁活动是违法的,无效的。

四、上诉人2007年7月22日从一审法院收到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充其量只能说明拆迁人获得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拆迁许可,根本不能证明3年前的协议有效,何况这份拆迁许可证本身就是非法的。

协议无效属于自始无效!2003年的非法拆迁行为因为没有拆迁许可证归于无效。既然无效,就不存在恢复效力问题。被上诉人在临判决前提供的姜拆许字(2007)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本不能证明3年前的拆迁活动有效,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必须进行听证程序,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就程序而言,该拆迁许可证没有生效,不得作为拆迁活动的依据;就关联性而言,该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是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其与本案2003年拆迁补偿协议无关;就合法性而言,该拆迁许可证是非法的,不但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而且直接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四、被上诉人及相关政府部门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动用纪委部门插手正常司法活动,明目张胆威胁上诉人撤诉,请求省高院司法建议上级部门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腐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姜堰市纪委等部门反复多次找包括上诉人在内很多人进行所谓的“谈话”,明目张胆要求上诉人撤诉,甚至威胁采取包括“抓人”等手段迫上诉人就范。为此,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汇报。插手其他部门的事务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对于这种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即使当事人迫于压力撤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准予。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查处有关责任人。维护法律基本的尊严!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因为作为拆迁人的被上诉人当时没有获得房屋拆迁许可,其拆迁活动是非法的!而且当年的拆迁活动至今并没有实施履行,所以,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

2007年8月6日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张某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3年6月4日 民族:汉

单位:南某化工厂 职务:党委书记兼厂长(已退休)

电话:130167782**

被上诉人: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北濠桥路9号 电话:855295**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 职务:局长

上诉人因原告张某泉认为被告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缺乏依法行政依据,侵犯原告张某泉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12月22日向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撤消“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一案,被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泉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告张某泉不服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

二、支持原告一审撤消“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告张某泉对一审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原告张某泉认为一审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完全回避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违反国家法规和规定擅自批准“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根据没有法律效力的 “某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裁决以及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制使用南某市相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条款等违规主要事实根据。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刻意回避的主要事实根据有以下八个方面:

1、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8月8日批准的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非法拆迁许可证。主要事实根据:

①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9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南某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某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某知,1、同意你单位按规划红线范围所示位置对于五一路东侧,人民东路延伸段北侧的国有土地68353平方米开展前期工作。2006.7.12”。 68353平方米折算为6.8353公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的“某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标明拆迁地块为6.8353公顷,必须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该拆迁地块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材料,说明这块超过5公顷拆迁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是非法占地拆迁。

②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只是笼统地说明拆迁范围为:“人民东延北侧、五一路东侧地块”,没有具体红线图示,在这块区域的征地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16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5] 1143号;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36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5] 1029号;原告某过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查证,被告知所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都可以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建设用地查询数据库中进行查证,经过原告在该建设用地查询数据库查证不存在“苏土资函[2005]1029号、苏土资函[2005]1143号”两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还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10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该公告发布日期为2006年3月29日,从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文2003年被批准到2006年3月29日开始征收土地时间跨度远远超过两年建设用地批文有效期。根据国土资源部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失去法律效力。

③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无拆迁建设项目,只有“前期开发”字样,根据南某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某知》某政发[2000]43号“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一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可见,所谓“前期开发”只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根本不是建设项目。

④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提供“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拆迁人“南某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和第二拆迁人“南某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中被告证据“23、资金到位证明”是中国银行南某港闸支行七彩城分理处为南某市某羽拆迁公司出具的396万元的借款证明。这个所谓借款证明不是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诉状怎么写

一、强制拆迁起诉状范本

强制拆迁行政诉讼状模板

**被告:

姓名: 姓别:  住址: 出生日期:

第三被告:

姓名: 姓别: 住址: 出生日期: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别:

住址: 出生日期: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正文的**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

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二、拆迁起诉需要的证明

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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