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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护理核心制度的案例分析,缓刑撤销制度的案例分析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4 11:36:02浏览123次

2005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11月22日(宣告缓刑后的第二天),张在与他人的纠纷中因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的焦点是张的缓刑是否应当撤销。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第72条(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如果适用缓刑没有真正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因此,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缓刑的适用不会真正危害社会”如果申请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仍有可能危害社会,确有可能危害社会的,应当撤销张的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决,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数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撤销对张的缓刑,而应当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定罪处罚。 第《刑法》号法第77条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尚未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或者新发现的罪应当判决,对前罪和后罪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撤销缓刑包括: **,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二是发现不作为犯,即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犯了罪,应当在判决前依法追究。 第三,缓刑考验期内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这三个撤销案件包括两个界定标准,一是期限:在缓刑考验期内或判决宣告前;另一个是事实边界:新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或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非法行为。就期限而言,只有在判决宣布之前或缓刑考验期内存在或发生某些行为,才能撤销缓刑。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开始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公告无效。

两者之间有一段时间,包括10天的上诉期,甚至还有第二个审判期。现行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没有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的行为。刑法强调保护人权和对特定罪行的法定惩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能适用。因此,由于张在上诉期间(即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之前)的行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这种缓刑不是减轻对张的处罚,而是加重对张的处罚,导致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撤销张的缓刑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缓刑制度的执行条件和目的来看,只有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能实行缓刑,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如果缓刑的前提条件丧失,应当撤销。然而,我国缓刑撤销标准存在立法空白。上诉期间,张犯有过失犯罪。如果他犯了故意犯罪甚至暴力犯罪,不撤销缓刑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宗旨。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即将《刑法》第77条修改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判决后缓刑考验期届满前又犯罪的,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还有其他未决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应当判决,对前罪和后罪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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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届满之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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