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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及相关法规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5 10:12:16浏览94次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积极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正在准备犯罪、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2)受害者或亲眼看见他的人认定他是罪犯;(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七)严重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聚众犯罪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被拘留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出示给被拘留人,并责令被拘留人签名(盖章)或指纹《拘留证》。拒绝签名或者指纹的,在押人员应当注明。如果被拘留者拒绝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限制手段。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被拘留者的,应当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者。如发现不宜拘留,应立即释放。

在其他地方实施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长拘留期为14天。重大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多次或集体犯罪的**长拘留期为37天。

潜逃犯罪是指在居住地犯罪后,继续跨市县犯罪,或者逃往其他市县继续犯罪;多重犯罪是指三种以上的犯罪;团伙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工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特殊身份人员时,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该代表的机关应当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实施刑事拘留,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西藏、云南等边远地区没有时间报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对外国留学生实施刑事拘留时,应征求当地外事办公室、高等教育司、局的意见,并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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