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6 09:27:02浏览1951次
一种执行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在一定时间内对惩罚进行检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惩罚的目的。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仅适用于犯罪较轻且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或因缓刑而导致家庭成员抚养生活自理有严重困难且可能辍学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国家以下列方式判处缓刑:判处一定年限的监禁,同时宣布几年的缓期执行期(1至5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犯下新的罪行,原监禁判决将不予执行。也有一些国家已经宣布缓期执行,在执行自由判决后必须重新执行,或者将缓期执行作为法院直接判决的一种刑罚。在我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缓执行。《刑法》第74条规定,缓刑不适用于累犯。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在法院宣布缓刑后,将缓刑移交有关当局执行。由于不同国家司法机关的制度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机关也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执行缓刑。法庭上有一名特别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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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缓刑考验期不少于原刑期的1年但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但不少于五年,但不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被确认的日期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即使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已被提前羁押,羁押期限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提前羁押期限不能从缓刑考验期内扣除。
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按规定向检验机构报告其活动情况;遵守检查机构关于接待访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他处,应当经监察机关批准。缓刑犯如果参加劳动,就应该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应执行。
有条件变更缓刑有两个条件。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试用期满后,原判决不能执行或者可以缩短试用期。 第二,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的罪,法院应撤销缓刑,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