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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缓,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6:18:02浏览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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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老年人和解”等案件不应简单地认定为“简单案件”。为了实现“简便快捷”,人们盲目追求诉讼效率,只要提起公诉就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充分考虑不起诉的可能性以及起诉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对于有达成和解的意向和条件,并能撤回或不撤回的案件,应根据大量案件进行处理,为“从宽处理”案件创造足够的时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认罪并需要起诉的简单案件,应采取“快速审判和快速起诉”的方式。

2、成立老年人犯罪处理小组,实施专业处理,准确适用法律。

指派专业、精力充沛、负责任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案队伍,深入细致地领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积极探索老年人犯罪工作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及时细致地总结处理老年人轻微案件的经验和措施。在统一执法理念和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办案纪律进行案件审查,避免办案中的随意性问题,处理“人情案件”和“金钱案件”,为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宽大处理”提供机制保障。

3.加大对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质证机制和合议力度。对老年人犯下的轻微罪行,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和"不处罚",需要有酌处权。为了避免因承包商个体差异导致的标准和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一方面对一些疑难案例进行交叉质证,或者对每个案例实行一般性讨论和联合讨论制度。

所有的努力都是通过集体研究来决定是否起诉。努力以非诉讼和非惩罚的方式处理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复杂和困难的案件,可以召开“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联席会议或由委员会组织讨论。增加对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宽大处理”的程序保障。

(二)建立老年人犯罪宽大处理机制

1、建立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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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遵循“严格依法”原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起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一)老年人犯轻微刑事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予起诉或者撤销; (2)对于70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犯罪,虽然刑法中没有规定不需要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但本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并可考虑撤诉; (三)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情节严重的(严重犯罪是指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但是初犯的,本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我能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并保证不再犯罪,我可以考虑撤诉。 (4)对于70岁以上老年人犯下的轻微刑事罪行,也包括"初犯、过失犯、共犯、缓刑犯"、"因亲属、朋友、邻居、婚姻和家庭引起的纠纷"以及"民事赔偿和精神安慰的和解",应优先考虑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5)对于那些70岁以上犯有轻微罪行的人,他们失去了能力

2.根据对老年人轻微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对案件进行审查,为案件的“从宽处理”提供依据。全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重点审查暴力程度、伤害对象、犯罪情节、犯罪手段、有害后果、犯罪性质、犯罪动机和目的以及通常的表现、身体状况、受害者的意见等。结案时,要提交一份关于未成年老年人“累犯可能性”的书面评估报告,作为如何处理案件的依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

3.建立老年人犯罪档案系统,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为高质量的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和依据。收集和整理法院对老年人犯罪的判决,一方面掌握当地老年人在一段时间内犯罪的总体情况和特点;另一方面,分析法院对老年人的同类型、同形式、同情节的轻微犯罪是否有不一致的执法标准和处罚,并提出具体的“差别待遇”量刑建议,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参考和影响。此外,将其他年龄组对类似犯罪的判决与老年人犯罪的判决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对“宽大”的量刑建议。鉴于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法院大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量刑建议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必须内容具体、推理充分、分析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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