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6 07:18:01浏览137次
[简报]
秦牟某,县信用合作联社退休会员。他于1958年参加工作,1980年9月退休。1987年,他被聘为储蓄会计师。在此期间,秦谋谋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于1991年8月3日被捕。1992年5月9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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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秦牟某原工作单位的县信用社认为,秦牟某虽已退休,但退休后仍返回原单位,在工作期间违反了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应继续享受退休福利。信用社已经做出“取消秦牟某退休福利的决定”。但是,为了保证秦某的基本生活,每月都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从1992年9月开始,秦某每月的生活费为60元。[仲裁结果]
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劳动争议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秦牟某在试用期内(1992年5月9日至1997年5月9日)未享受退休待遇。 2.自1997年5月9日(试用期满之日)起,信用社恢复了秦的各项退休福利。其中,从1997年5月至1997年11月,信用社应当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诉人清偿应付养老金与实际生活费的差额。 3.本案仲裁费820元,由信用社800元,秦某20元承担。
[案例分析]
退休费是对年老不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生活保障费。虽然退休费也是按退休人员工龄和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但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或工资,退休人员也没有必要用劳动来换取。因为它被视为一种“生活保障费”,所以应该给退休人员,不管他们在哪里得到他们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的规定,“被判处监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退休工人在试用期内可继续享受其原有的退休福利。”一些雇主将上述规定中的“可”字解释为给予雇主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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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休雇员违反了雇主的规章制度,雇主不得向他们支付退休金。事实上,这是一个误解。应该说,决策权应该属于退休工人,只要他们提出要求,他们就可以享受退休福利。争端通过调解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