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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关于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8 15:18:02浏览116次

摘要:

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当前我国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首要因素,并总结出六种更适合缓刑的情形。

在缓刑制度的适用和实施中,笔者通过对完善缓刑考察主体制度、完善缓刑效果和撤销宣告制度等问题的探讨,提出了自己心目中理想的缓刑模式,并论证了现阶段适用该模式的可行性。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笔者的几点简单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法学界前辈的关注,加强立法,使我国缓刑制度更加规范、科学、具体。

关键词:完善缓刑制度

缓刑是对原判决的自首,不是恶性犯罪,也不是侵犯人格罪、少年犯等。法国、比利时、日本和其他国家都采用了这一立法范例。鉴于我国法官素质较低,我国缓刑制度建议采用第二种模式,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判断实体要件的具体标准。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适用缓刑的因素应当是: (1)悔罪表现的衡量应当与罪犯的一致表现相结合。忏悔的出现取决于人们对是非的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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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用正确的标准,罪犯才能认罪,只有当他们认罪时,他们才能表示悔悟。实践证明,平时表现好的人在是非标准上的错误较少,在犯罪思想上的基础也相对较浅。这些人有相对良好的悔改心理基础。因此,如果忏悔心理能与平时的表现相结合,缓刑是可以适用的。

(2)未成年人。这是因为大多数青少年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仍在形成过程中。它们可塑性很强,易受环境影响。同时,他们相对容易纠正自己。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学校、家庭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影响和挽救,缓刑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三)过失犯罪、死缓犯罪、自首、立功以及其他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而法定从轻、减轻的犯罪。

因为这些人较少主观和恶性,累犯的可能性通常很小。 (4)胁迫下的共犯。由于他们被胁迫和引诱参与犯罪,他们的主观恶性不深,更容易在社会上改造。 (5)缓刑也可考虑适用于初犯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偶发性罪犯。他们中的许多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后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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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可以在社会上得到改造,这可以促使他们遵守法律,不再犯罪。 (6)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如果判处监禁,他将失去赔偿能力,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刑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二)严格的缓刑制度

缓刑考察是指法律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改过自新的一种缓刑方法。我国缓刑制度基本适应了缓刑犯改造的要求,但如上所述,缓刑考察仍存在问题和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这些问题是由立法不足造成的。如果缓刑制度的立法问题得到解决,监督得到严格执行,缓刑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缓刑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缓刑制度

中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检查,并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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