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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哪个机关,对缓刑犯的考察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0 16:27:02浏览121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决不予执行,并予以公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了新的罪,或者发现在宣告缓刑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处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前一种罪行和后一种罪行的处罚应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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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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