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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1 21:54:02浏览109次

缓刑能否再次适用于缓刑期间犯下的新罪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对于几罪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些人民法院在撤销数罪并执行了实际执行的刑罚后,而有些人民法院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犯有另一罪的被告人作出判决时,有时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态度以及返还赃物、赔偿、支付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再次适用缓刑。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5年4月17日22点左右,在黑龙江省孙吴县新感觉卡拉ok厅前,王某与徐某因小事发生争执并发生争执。打架时,王某踢了徐某的腿。据孙武县法医检查,徐的右小腿骨折,伤势轻微。经调查,王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孙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这一罪行再次发生。经审理,本院决定撤销孙武县人民法院(2014)孙兴刑事判决第83号对王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的原判。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决定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二。不同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可以再次适用缓刑有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王某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基于犯罪适应性原则,并考虑到本案判决的法律和社会影响,应判处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到达案件现场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坦白,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他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并有法定和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缓刑不能适用。

第三,作者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对于几罪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些人民法院在撤销数罪并执行了实际执行的刑罚后,而有些人民法院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犯有另一罪的被告人作出判决时,有时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态度以及返还赃物、赔偿、支付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再次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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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在缓刑期间犯下的罪行,但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方法来处理。缓刑适用标准不一致,严重影响了缓刑的正确适用,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

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条件拒绝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有利于罪犯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缓刑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的,仍然可以执行原来的刑罚。一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其他罪行,发现了不作为犯罪或者严重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这种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

从立法角度看,《刑法》第七十七条**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了新的罪或者发现还有其他罪在宣告判决前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应当判决, 对前罪和后罪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因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其他罪的,应当在数罪的缓刑被撤销后执行缓刑,这显然与撤销缓刑的规定不一致。《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从该款规定分析,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对于已经达到犯罪水平的缓刑犯,如果在撤销原判刑罚后判处缓刑,显然是不罚之罪,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从缓刑的条件来看,刑法第77条规定,缓刑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的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会真正危害社会。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的罪,证明其不能承受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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