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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认定与量刑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5 11:43:11浏览67次

刑法条款

**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放火、杀人、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和其他物质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放火、杀水、爆炸或者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宪法要素

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纵火会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构成纵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不满批评和惩罚而放火,因愤怒报复而放火,因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因爱情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冲突加剧而放火等。无论动机是什么,都不会影响纵火罪的成立。然而,弄清纵火的动机是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关键。

(3)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它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第三,它不仅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还危及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这一罪行的目标主要是公共和私人建筑或其他公共和私人财产。

(4)客观方面

客观地说,本罪表现为放火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纵火,是指故意烧毁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纵火行为可以是:使用各种火种直接点燃公私财物;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其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允许火灾发生。

纵火作为一种方式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有火种;第二是要有目的,那就是烧东西;第三是让火与目标接触。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放火,即放火行为。一旦目标着火,即使火势被疏散或扑灭,目标仍然可以继续独立燃烧,纵火行为被认为已经结束。

对于不作为放火罪,行为人必须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在不履行该特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该特定义务,从而导致火灾。其特点是行为人必须是有特定义务的人。第二,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一特定的行为义务。第三,行为人必须客观上有不履行这一具体行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来看,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义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例如,油区的消防员有义务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第三是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例如,如果演员不小心把烟头扔在窗帘上,导致窗帘着火,演员有义务熄灭窗帘的燃烧。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具体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表面上看,一些纵火案件是焚烧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小资产。事实上,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东西都被用作引火材料,意图引起上述主要害虫的燃烧

纵火一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实施纵火,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不构成纵火罪。情节严重,需要处罚的,将确定什么构成犯罪。

定罪

1、纵火罪和一般纵火行为

一般纵火指的是明显轻微且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的纵火。纵火罪和普通纵火罪在客观上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它们是否会造成轻微的危害,而在于前者会危及公共安全,而后者不会。从理论上讲,边界不难区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的纵火案件时,对于某一纵火行为是普通的纵火行为还是构成纵火罪,有时意见不一。

2.既遂和未遂火灾

纵火犯通常出于犯罪目的焚烧物品。但是,判断纵火罪是否成立,不应当以犯罪目的是否成立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纵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为依据。该法对纵火罪有两条规定,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之间的关系是,该条是规定纵火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该条相关的加重处罚条款。根据刑法理论,加重结果条款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只有当条款中规定的严重后果发生时,该条款才能适用。因此,确定纵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应当是本条规定的纵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该条,只要纵火行为得以实施,目标被点燃,使目标燃烧,并使目标有被燃烧的危险,即使目标燃烧的原因不是出于意志,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也构成了纵火罪的既遂。例如,着火前被抓住,或着火后被大雨浇灭等。应视为企图纵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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