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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赌博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0:09:01浏览72次

核心内容:讨论了赌博犯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认为赌场从业人员和赌场高利贷者都不能成为赌博犯罪的主体;赌博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赌博罪;赌博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赌博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讨论了赌博犯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认为无论是赌场从业人员还是赌场高利贷者都不能成为赌博犯罪的主体;赌博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赌博罪;赌博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文章导航】

一、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

二、赌博罪的主体范围

三、赌博罪的行为方式

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

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经常性业务的行为。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赌博犯罪和赌博违法行为: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金钱的目的。如果演员不是为了盈利,而只是为了娱乐、无聊、联络感情等。赌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金钱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实际获取金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的亲戚朋友邻居偶尔赌博输赢,但输赢不多;有些人经常一起赌博,但参与赌博的金额很小,赌徒们不把赌博收入作为他们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根据情节,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应视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徒是指为了赌博而聚集的人,就是他们为赌博提供赌场和赌博工具,组织和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我从中获利。赌徒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赌博,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人。赌徒是一个把赌博作为自己的固定业务的人,也就是把赌博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赌徒中有些人没有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工作,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合法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金额大大超过其合法收入金额。赌场老板是指开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法,提供赌博工具、筹码、资金等行为来组织赌博的人。这三种人都应该被追究赌博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一般赌博的人是可以被批评教育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赌客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村民等熟人,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适宜以犯罪论处。除非涉及的赌博数额很大,赌博频繁,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罪的主体范围

(一)赌场受雇服务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在赌博犯罪中,尤其是开设赌场的赌博犯罪中,必须有受雇为赌场提供服务的人,他们的服务对赌场的正常经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实践中,对于这些员工能否成为赌博犯罪的主体,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从业人员明知赌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雇佣,为赌博提供接送赌客、看风、监督法庭、发放执照、匹配代码等服务,符合共犯特征,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共犯)。根据第二种意见,赌博罪的主体只能是赌徒、赌徒或赌场老板,赌场从业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

对于赌场员工能否成为赌博犯罪的主体,我们往往有第二种意见。这

1.《刑法》第303条采用罪刑法定的方法,将本罪的行为严格限定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三种,即赌博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三种人,即赌徒、赌徒、赌场老板。赌场雇佣的服务人员都是普通员工,无论他扮演多大的角色(比如“交易员”),他都只是雇佣的普通员工,并不直接参与。

2.刑法总则的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但是当分则中有特别规定时,某些行为应当按照分则中的特别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开设赌场的赌博罪,除了赌场老板之外,必然会有一些员工为赌场的正常经营提供服务。但立法只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的成立,即对共同犯罪作了特殊限制,一般服务人员不能成立本罪的共犯。这就好比挪用公款罪必须有使用者,使用者必须知道挪用的事实,并为挪用提供帮助,但立法并不惩罚普通使用者。由于刑法第303条对本罪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一般共犯理论不能适用于本条,因此无法以赌博罪共犯追究这些赌场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3.部分赌场从业人员的工作是赌场不可或缺的,他们也意识到自己工作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只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说服教育,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当有证据表明,他们不仅从事一般服务,而且参与开设和设立赌场,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工具,组织和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时,应追究其赌博罪的责任。但此时,并不是因为他们在赌博犯罪中已经成立了共犯,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单独构成了赌博犯罪。

 (二)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者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有人认为,这种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客观上及时延长了赌博活动,扩大了规模,提高了赌注,扩大了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与赌博人员有刑事因果关系,因此是聚众赌博的形式之一,应追究赌博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赌场的高利贷者不能成为这一罪行的主体。原因是:

1、在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赌博。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和赌博工具,组织和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在赌博中,行为人不仅提供赌博场所,还提供工具,开展相关的组织活动。而高利贷只在赌徒提供的地方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这显然与一般赌博有不同的含义,不能归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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