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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狱假释的适用条件,职务犯罪假释的适用条件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08:32:02浏览143次

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对象

条状件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资格获得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已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实体条件

罪犯自觉遵守监督,接受教育和改造。真正的悔过,假释后不危害社会,是假释的必要或关键条件。罪犯同时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悔罪”:认罪服法;遵守改造罪犯的行为准则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研究;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已经悔过自新,或者年老体弱、病残、丧失犯罪能力。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把握申请假释的实体条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为了落实教育、缓刑、挽救未成年犯的方针,未成年犯的假释相对于成年犯可以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于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的假释,主要以其改造表现为依据,同时要兼顾原判决,要从严掌握。

(三)执行处罚的法定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才能申请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从拘留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更加灵活,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罚的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二)罪犯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已经悔改,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的; (3)罪犯有特殊技能,相关单位急需的; (四)罪犯家属有特殊困难,需要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证明。除初犯、累犯和犯罪集团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外; (五)为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方针,犯罪时对未成年人表示悔过,以免再次危害社会; (六)为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对部分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不属于大陆国籍的罪犯适用假释; (七)其他特殊情况。

(4)不得适用假释

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一)对犯罪分子无论判处何种刑罚,不得假释累犯。(二)犯有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除了上述罪行之外,“暴力犯罪”还包括对人使用武力的其他罪行,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飞机等。(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不满十年,也不得假释。

另外,法律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罪犯被假释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假释。

编辑此段撤销撤销假释。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关于因累犯而撤销假释的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监狱法》第33条关于因违法行为而撤销假释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遗漏犯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一个条件,被认为是新刑法完善假释的重要体现。显然,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新犯罪的累犯,不分故意与过失,应予撤销。够不够?而不作为的发现是由于假释犯的自愿坦白又如何?将假释必须撤销的条件扩大到一般违法或违法行为是否合适?

撤回销售

首先,假释的启动是基于对罪犯个人危险已经消除的认识和对其在监督检查下不会危害社会的预期。在考验期内故意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如果累犯是由于过失,虽然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与故意累犯不一样,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主客观行为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过失累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的必然撤销改为法官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的自由裁量,即假释考验期内因过失累犯可以“撤销”而不是“应当撤销”。

第二,因为假释是建立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如果罪犯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就足以表明自己的无悔表现,很难确认自己不会再危害社会。假释应当无异议撤销。但是,如果犯罪是假释犯自愿供认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供认的罪行比较轻微,综合考虑仍符合假释条件,可以相应延长假释考验期,假释不撤销;其次,如果坦白的犯罪较重,我国同意区别对待不作为犯的学者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作者认为,对故意累犯和过失累犯进行同样的区分是可取的。如果从重犯罪是假释犯故意犯的,应当撤销假释;如果是过失造成的,是否假释由法官决定。

再次,将违法行为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是我国强调“限制”而忽视“保护”假释犯的明显表现。假释考验期是促进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从监禁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完全可以想象,假释犯在此期间的生活、求职、沟通都有困难,导致内心不安、失衡、怨恨,甚至可能出现异常行为,表现出累犯的危险。正是因为如此,阐释了假释犯在回归社会生活的转型期进行监督、控制、保护和引导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有违法行为,不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监督和帮助应该比撤销假释和将其送回监狱更符合执行法。严重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撤销或者采取相应的警告、要求保证或者增加新的具体义务等处罚和救助措施,以尽可能维持假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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