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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假释的有,不得适用假释的犯罪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4:47:02浏览123次

假释是我国的一种刑罚。假释是减轻相应刑罚的一种情形。但是假释的成立是有一定条件的,很多人不知道哪些条件不适用假释。让我们来看看五六懂法网边肖的不适用假释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不适用假释的情况有哪些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除外)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十三年以上的,如果自觉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决定罪犯假释时,要考虑假释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罪犯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

二、假释程序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假释是按照减刑程序进行的。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罪犯有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对假释不服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罪犯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的假释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假释案件批准报告、罪犯特殊情况报告、假释裁定十五件,并提交全部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因罪犯特殊情况批准不受执行刑罚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假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不服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变更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上诉或者抗诉不合理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如果还是de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提请批准的结案报告和判决书十五份,以及整个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低于法定刑的处罚进行审查批准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撤销原判或者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假释撤销决定

关于撤销假释,修改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关于因新罪累犯而撤销假释的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监狱法》第33条关于因违法行为而撤销假释的规定,首次将发现遗漏犯罪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被认为是新刑法完善假释的重要体现。显然,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新犯罪的累犯,不分故意与过失,应予撤销。够不够?而不作为的发现是由于假释犯的自愿坦白又如何?将假释必须撤销的条件扩大到一般违法或违法行为是否合适?

1.假释是基于对囚犯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的认识和对其不会在监督和调查下损害社会的期望而启动的。在考验期内故意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如果累犯是由于过失,虽然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与故意累犯不一样,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主客观行为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过失累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的必然撤销改为法官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的自由裁量,即假释考验期内因过失累犯可以“撤销”而不是“应当撤销”。

2.假释是基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危害社会的事实。所以,如果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就足以说明自己的无悔表现,很难确认自己不会再危害社会。假释应当无异议撤销。但是,如果犯罪是假释犯自愿供认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供认的罪行比较轻微,综合考虑仍符合假释条件,可以相应延长假释考验期,假释不撤销;其次,如果坦白的犯罪较重,我国同意区别对待不作为犯的学者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作者认为,对故意累犯和过失累犯进行同样的区分是可取的。如果从重犯罪是假释犯故意犯的,应当撤销假释;如果是过失造成的,是否假释由法官决定。

3.将违法行为作为假释不可避免撤销的条件,是我国强调“限制”而忽视“保护”假释犯的明显表现,我认为是不够的。假释考验期是促进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从监禁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完全可以想象,假释犯在此期间的生活、求职、沟通都有困难,导致内心不安、失衡、怨恨,甚至可能出现异常行为,表现出累犯的危险。正是因为如此,阐释了假释犯在回归社会生活的转型期进行监督、控制、保护和引导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有违法行为,不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监督和帮助应该比撤销假释和将其送回监狱更符合执行法。严重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对轻微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撤销或采取相应的处罚和

上述针对现行刑法中教条化、僵化规定的建议,可以概括为:将刑法规定的假释撤销理由列为必要的、可撤销的,使撤销模式具有层次性、过渡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强制撤销制度和取得撤销制度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度。这一立法已被台湾省、澳门、瑞士,甚至俄罗斯等假释条件极其苛刻的国家和地区采纳。在我国刑法体系和立法司法的现状下,很难实现上述理念,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至少可以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带给不适用假释的情况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假释符合十条要求才能使用。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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