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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08:57:02浏览94次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争取假释或者减刑,但是被认定为累犯的罪犯,不允许假释。很多人分不清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接下来,五六懂法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欢迎阅读!

一、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在哪里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2)时代不同。假释只能申请一次,有一定的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几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提前释放罪犯,在考验期内对其进行考验;减刑是对罪犯适当减刑,罪犯在监狱中仍然执行相应的刑罚。

(4)新的犯罪和不作为有不同的影响。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减刑后的任何新的犯罪或不作为都不会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二、被假释后还可以减刑吗

除特殊情况外,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允许减刑,假释考验期不得缩短。

罪犯减刑、假释的间隔期一般为一年;二年、三年有期徒刑一次减刑后申请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二年。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

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执行未完成的刑罚,收监。

三、减刑假释程序

(a)减刑程序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的,应当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减刑,由罪犯所在地看守所提出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以前的减刑裁定的副本;

(三)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

3.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案件,因案情复杂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4.减刑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二)假释程序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决定罪犯假释时,要考虑假释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

2.没有法律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尚未服满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假释与减刑有四大区别:对象、频率、内容、新罪和不作为犯的影响。但是减刑假释对罪犯都是有利的。罪犯想获得假释或减刑,必须自己争取,符合规定条件。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访问五六懂法网官网,免费咨询律师!

主编: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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