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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减刑假释网,减刑假释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09:54:02浏览5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

减刑、假释案件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高法院发言人孙XX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公示制度,但该条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弊端。“第一,宣传的范围主要是罪犯服刑的地方。与报告执行前的公示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公示效果有限; 第二,本文具体时间没有明确宣传。实践中有的法院立案后、合议庭评议前公示,有的法院判决后公示; 第三,没有具体的公示时限,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发布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并明确“公示期五天”。此外,《规定》第19条明确:“减刑假释裁定应当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是没有规定如何组成合议庭。这次颁布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孙XX说,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公众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规定》第六条指出,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六种类型:1。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减刑;2.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或者减刑范围不符合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举报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是职务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高度关注的犯罪分子;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人应当举行听证。

声音

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要求更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龚铭回答了“官员减刑和假释有什么区别?”昨天说,从实质上看,根据中共中央政委的意见,对职务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龚铭指出,“关于职务犯罪分子减刑问题,根据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中国政委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职务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服刑三年以上,才能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可以减刑’,不是说三年后他一定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的间隔期不得超过两年。这是对实体的进一步要求。”

新的司法解释和中央政委的意见进一步限制了职务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条件。例如,龚铭说,有一项重大的功勋,其中之一是“一项发明或一项重大的技术革新”。该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必须是发明专利,才能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此外,他强调,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试图通过个人影响、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的人,不视为已经悔过,也就是说,这不是加分的因素,而是必须降低的因素。但是,走出高墙、面向社会的宣传,在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人减刑假释方面,可以起到很大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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