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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时效期限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0:07:02浏览115次

假释期间新出现的超过追诉期限的犯罪如何处罚?刑事案件有其追诉时效。当行为人在假释期间超过追诉时效时,出现新的犯罪,法院可以酌情处理。从实践经验来看,已知他在假释期间犯新罪,取消假释,继续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案情回顾:

张,前汽车司机,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他服刑期间一直开着卡车。他于1996年获得假释。1991年,张中队的一名劳改犯患急病,需要住院治疗。当时没有找到其他车辆,所以张被要求把病人送到医院。在路上,张不小心撞死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因为他不熟悉道路,开得太快。张怕被处罚,开车走了。回到队里也没有提到这件事。1997年,公安机关通过技术鉴定,认定肇事者为张。

案件分歧: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罚张的行为?有两种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张1979年所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故犯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故张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交通肇事视为未发生,张的假释不变。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张交通肇事罪已过诉讼时效,但张的行为不符合假释期间发现的新罪的假释规定,应撤销其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刑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并表现出真正的忏悔,他们可以假释,而不损害社会。由此可见,假释的行为条件是犯人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表示悔过。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悔改”?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过这样的解释:“如果同时存在四种情况,则应认为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始终遵守罪犯改造行为守则;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的学习;积极工作,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罪犯是否悔改。 第一,犯人的行为是看他是否遵守监狱规定,是否接受改造。 第二,犯人的思想改造和良性思维是悔改的必备要素。关键是要深刻理解那些主导犯罪的人的思想基础,也就是犯罪分子的思想是否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即惩罚犯罪,改造罪犯,使他们悔过自新,遵纪守法。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在假释期间惩治新的超过追诉期限的犯罪,但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涵盖这一方面。但从假释的行为条件来看,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罪犯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恶灵,改变思想,就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不能适用假释。

本案中,张出事后,并没有停下来抢救伤员,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也没有主动坦白自己事后的交通肇事行为。相反,他担心司法当局会再次指控他因犯罪而受到惩罚,并开车逃跑。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思想没有从根本上良性化,也没有任何化恶为善的表现。虽然发现张交通肇事罪超过追诉期限,但是在假释期间发现的,因此张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因为悔罪是假释申请的客观依据,如果依据不成立,就不用说别的了。因此,在本案中,张不应适用假释,而应取消假释,继续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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