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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犯罪如何处理,三类犯罪不能假释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9:59:02浏览98次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经过一定刑期,提前有条件释放的制度。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的制度。提前释放后,一定要遵守相关制度,不能再犯。那么假释期间再次犯罪怎么办?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第一,未成年罪犯犯罪时的减刑、假释,相对于成年罪犯,可以依法适度放宽。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假释的;

二、老年人和肢体残疾人(不包括自伤和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主要注重实际表现悔过。除《刑法》规定的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对悔过自新、丧失犯罪能力或者不能自理、假释后上岸的老残罪犯,可以依法假释;

3.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假释;

4.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假释的罪犯减刑,假释考验期不得缩短;

5.罪犯减刑后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有期徒刑减二年或者三年后申请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前先行羁押,一天的羁押等于一天的刑期。

假释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判决宣告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因其他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行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有判决宣告前未宣告的其他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执行的刑期应计入新判决的刑期。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一个人在生前犯有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在总刑不满数罪的最高刑的时候,应当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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