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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假释和减刑的区别保释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1:12:02浏览109次

现在是法治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假释减刑制度的正确适用可以鼓励罪犯服从教育和改造。假释有哪些相关规定?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小系列将向您介绍有关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与联系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与联系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2.时代不同。假释只能申请一次,有一定的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几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提前释放罪犯,在考验期内对其进行考验;减刑是对罪犯适当减刑,罪犯在监狱中仍然执行相关刑罚。

4.新罪与不作为犯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减刑后的任何新的犯罪或不作为都不会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二、量刑假释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和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自觉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如果能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予以减刑: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调查核实的;

3.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的考验期是多长

假释是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在执行刑罚之前,对已经假释的罪犯进行一定期限的侦查,这个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执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公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才能申请假释。”可见,有期徒刑假释的缓刑期肯定不到总刑期的一半。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存在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限届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告。

相信大家对假释都有全面的了解。以上内容为你介绍了区别、量刑、考验期。关于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与联系,这里介绍五六懂法网小系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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